高立学
据4月12日《东南快报》载,近日,武夷山市医疗卫生系统所属的市立医院、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14家医院,均聘请了该市公安局民警担任综治副院长。据介绍,这14名民警将完全融入所聘医院,除了常规的维护医院秩序外,他们另一个主要职能就是解决医疗纠纷,防止医闹扰乱医疗秩序。
从去年年底爆出深圳山厦医院医护人员头戴钢盔上班的新闻,到现在普通民警“荣升”医院副院长,医闹“闹”到这个份儿上,的确令人寒心。但我今天不想评论这个问题,只是想说,即便医闹问题已非常严重,作为公安机关也只能“依法制闹”,而不能“以闹制闹”——医闹之闹乃无理取闹,而公安机关受雇于人则是违法的胡闹。
先让我们来看一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警察有12款“不得有”行为,其中第十款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很显然,这14名“民警副院长”违法了。
让我们再来看该法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那么我来问,武夷山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准备怎样处分这14名民警,是警告、记过……还是开除?我想,不管是什么处分,这14名民警都肯定不服。因为这绝不是他们自己能说了算的,说白了,他们是在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而《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那么我再问,既然14名民警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那么,做出这错误决定和命令的武夷山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又准备怎么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呢?还有,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我的问题又来了:武夷山市公安局是否建立了督察制度?如果建立了,面对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督察制度为什么失灵了?现在是一个法治社会,较之一般的组织和个人,最该处处依法办事的就是执法机关。医闹固然有清理和打击的必要,但作为公安机关,切记不能执法犯法,不如此,只会让矛盾更激化,纠纷更难缠,本来已经够闹腾的事情变得更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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