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所:该举措有望今年下半年实行,20多万参保人员将获便利
本报讯(记者韦鸣飞)医保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将可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支付,20多万参保市民将得以享受这一项便利——记者昨日从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管理所(以下简称医保所)获悉,市劳动保障部门正在紧张筹措这项新举措并有望在今年下半年正式推出。
据了解,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从2001年1月开始逐步推行,目前我市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和部分企业已有20多万人参保。
医疗保险分为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两部分,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其中,个人账户为参保人个人所有,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在定点药店购药所用,超支不补,节余、利息归个人所有,但不得提取现金,余款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和依法继承。统筹基金是指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的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特定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急、危、重症大抢救。进入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个人除了应承担起付标准金额外(即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之前须先由个人支付的部分),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自负一部分费用。
自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推行以来,医保参保人住院治疗支付自负费用时,一般采用付现金方式,不能用医保卡中个人账户的资金进行支付。
市医保所有关负责人解释,参保人需用现金支付自负比例的原因是因基本医疗制度刚启动时参保人个人账户医保资金节余不足,用以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不现实。现在基本医疗制度运行6年了,大部分参保人账户上都有一定的节余,可以用来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目前该项工作已上报市“三改领导小组”研究并获同意,市医保所正在紧张进行改造医保系统信息网络工作及协调多方关系,这项便民措施有望在今年下半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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