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记者从省、市劳动部门受理的投诉案件中发现了这样的情况,企业在招聘时,往往称试用期过后再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在试用期快结束时却以种种理由将人辞退,企业就是以这种循环的招聘伎俩来降低用人成本。
近日市民王某向本报反映,几个月前,他应聘到哈市南岗区一酒业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公司与其约定,每月的工资为1000元,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刚刚参加工作不久,为了能被正式录用,试用期间王某表现十分积极。可眼看试用期将满老板却告诉他公司不能再用他了,而且一共只给了他2000元作为“辛苦费”。后来王某在和一位同事交谈时无意中得知,公司除了几个老员工外,已经用这种方法打发好几批人了。
无独有偶,近日,记者随哈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哈市部分用工单位检查时发现,也有部分企业以试用期为名不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一位被查处的经营人员还公开表示,他们招聘员工只用到试用期满,目的就是不想给员工缴纳保险。按照《劳动法》规定,只有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双方才可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另外只要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不管是否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应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保。若用人单位执意要先试用后签约,求职者就要注意保存好工资签收单、工作证等证据,一旦单位以“试用期”为名炒你鱿鱼,便可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