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师递交上诉书后,走出法院) |
记者伍洲奇/文 伏志勇/图
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销售汽油时“捆售”清洁剂,2007年4月11日,湖南两位律师将这家全国闻名的超大型企业告上法庭。
“每升油加收七分钱,一个月下来要多付几十元钱,全省的车主加起来每个月的费用就高达上百万”,4月11日,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在发现问题后,毅然亮出手中的“宝剑”,通过法律途径公开向中石化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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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这是中石化近年来首次因收费问题遭起诉。
汽油中“捆售”清洁剂
宁清平和文志纯律师都来自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4月11日,两位律师正式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以被告(中石化)违背原告意愿搭售清洁剂,侵犯了原告的商品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由,将中石化湖南石油销售分公司告上法庭。开福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收下了案件,经进一步审查,4月13日决定予以立案。
2007年4月初,宁清平律师在清点平时出差的发票和收据时,发现加油站的发票上印有“此油价已含0.07元/升清洁剂价格”的字样,深谙法律的他随口提了一句,“这清洁剂是什么东西啊,为什么每次都要加这东西?”这句话马上引起了文志纯律师的共鸣,经过一番研究,两位律师一致认定,“中石化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中石化在所有的汽油里加入清洁剂,使得车主在加油的同时必须加清洁剂,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违背消费者的意愿进行搭售。”
经过一番准备,两位律师于4月11日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中石化湖南石油销售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强制消费的价款共计8.34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一星律师事务所的叶翔锋律师受托担任代理律师。
普通车主并不知情
记者随后随机采访了两位市民。长沙某文化公司的李先生已经买车数年,且有着多年的驾驶经验。记者问他,“你的车平时加不加清洁剂啊?”“清洁剂?我从来不加这东西,没必要吧。”
路上,记者与一名的士司机聊了起来,“你们的车有没有添加清洁剂?”“什么清洁剂?”司机一脸的愕然,当记者拿出“此油价已含0.07元/升清洁剂价格”的发票复印件时,该司机给予了肯定的回答,“这个啊,好像每次都有,我也不是很懂,加了就加了。”的士司机随后打开了话匣子,“幸好钱不是很多,要不然也只得认亏,我们拿它没有办法!”
但是,在宁清平等几位律师眼里,这笔钱却不少。文志纯跟记者细细地算了一笔账,“每升油加收七分钱,我一个月下来多付几十元钱,全省的车主加起来每个月就上百万元。”“更重要的是,我觉得作为消费者,应当拥有自主选择权,我们的目的不是赢这几元钱,而是要为所有的车主讨个公道。”
文志纯告诉记者:“我认为中石化的‘捆售’行为至少有三点违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捆绑销售行为。”文志纯律师将他们的这场诉讼归结为公益诉讼行为,他们希望通过诉讼,维护不特定的车主的权益,唤醒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中石化称有文件可依
记者随后联系了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一位杨姓负责人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我们在加油的时候添加清洁剂,是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物价部门等单位核定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都先后发文,要求推广和强制使用清洁剂。”记者追问,“推广使用和强制使用还是有区别的,你们现在还在所有待售的油里加入清洁剂吗?”杨先生说,“我们没有办法,这个油必须加入清洁剂才能销售。早在2001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发的文件,要求强制使用。”当记者告诉他,“有律师以捆绑销售清洁剂为由,正在起诉贵公司,您有什么看法?”杨先生说:“售油时加入清洁剂是企业行为,律师到法院起诉走的是正当途径,可以接受。”
两份通知的困扰
清洁剂到底是什么东西?据了解,它是一种特殊的汽油添加剂,在行驶的汽车中加入清洁剂,可以有效清除汽车由于长期使用产生的积碳,从而大幅降低在此类状态下所产生的尾气污染,并能够有效地使车辆保持原来的设计尾气排放水平。
记者调查后得知,2002年1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有关单位积极推广机动车清洁剂。而在2001年7月10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联合发出《全省使用清洁燃油的通知》,规定“清净(洁)剂应按规范的方法,从炼油厂、油库或加油站统一加到汽(柴)油中。”
“两份通知不一致,到底听谁的?我想至少得听听我们车主的意见。”文志纯律师认为,“根据我们调查得知,积碳是汽车长期使用才会产生的,只有经过长期使用的汽车才需要加入清洁剂。我是去年底才买的新车,现在根本没有必要使用清洁剂。清洁剂对我的车有没有伤害还不知道。”
记者手记为公益诉讼叫好
“别人不愿意打公益官司,我们律师有着天然的优势,在面对这种侵权行为时,应当主动站出来维护大众的权益。”文志纯律师的一席话,折射的是作为律师,对社会的一种深深的责任。在整个采访过程中,几位律师不断向记者罗列案例,诉说普通公民所遭遇的不平待遇,并表示要为老百姓的权益不断努力。那份不折不挠的决心深深地让记者感动。
记者想起,就在不久前,因为一位名叫“郝劲松”的法学硕士的不断抗争,铁道部终于取消了火车票春运涨价,惠及全国数以亿万计的乘客;一位名叫“邓维捷”的上海市民将工、建、交三家银行和中国银联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取消跨行查询收费;北京的李刚、上海的陈江先后将牙防组告上法庭……许许多多的勇士行走在路上,为老百姓的权益而努力呼号、奋起抗争,可以毫不掩饰地说,他们通过自己的微薄之力,在推动社会的进步。
记者认为,任何一起公益诉讼都是在为老百姓争取权益,因此,每一起公益诉讼都值得支持与关注。
专家观点中石化属侵权
中石化的行为到底是否违法侵权?记者采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乔新生教授表示,“三位律师认为中石化侵权的观点完全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九项权益,中石化在销售的汽油中加入清洁剂进行搭售的行为,则至少侵犯了其中的两项。所以说中石化此举违法是毫无疑问的。”乔新生告诉记者,“而三位律师提出,中石化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说,还值得商榷。因为,《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主要针对的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我们不难发现,此案中的中石化是垄断性企业,也就谈不上不正当竞争了。”那么,针对可能成立的“违法、侵权”的这种行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此案的发生具有警视性意义,更反映了物价部门的失职。警视性意义在于,案件的背后折射出一种现象--垄断企业背后的“猫腻”太多,譬如电信的漫游费、刚被取消的跨行收取查询费等,这些垄断性企业几乎站到了一个制高点,甚至在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且经常援引所谓的国际惯例和行规来辩解,实际上这是站不住脚的。”乔新生得出了两点深层次的结论,“物价部门在此案中存有失职责任,没有经过仔细核算,或者在核价方法上都有问题。”乔新生最后总结说,“真正能够根治这种现象的办法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只有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打破垄断,让企业真正面对市场,才能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
上海知名法学学者李绍章先生认为,“中石化没有提前告知用户“油价已含0.07元/升清洁剂价格”,而只是在用户消费过后才在出具的发票上写明,应该认定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与消费自由和消费公正的消费价值背离。”“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是消费者权益的精髓。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就是要看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没有完全表达或者实现消费者的自由意志,以及有没有享受到最基本的消费公正。失去了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的消费行为只能说是“莫名挨宰”。与消费自由和消费公正的消费价值背离。”李绍章觉得,“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而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冯晓辉律师则认为,“这是中石化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变相的强制交易。宁先生等消费者事实上被迫购买了“清洁剂”,他作为一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如果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的“搭售行为”查证属实,其将承担行政与民事双重责任。如果其行为属欺诈,消费者可要求其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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