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杭民
据昨日《新快报》报道,11日下午,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等5名律师,紧急联名上书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议尽快废止国家前劳动部于1995年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缘于几天前广州媒体报道的麦当劳、肯德基“低薪门”事件。上述公司发放给学生工的薪酬过低,涉嫌违规用工。面对各种质疑和调查,“洋快餐”始终以“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为回应。“洋快餐”之所以如此回应,其依据是前述劳动部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而4月9日,上海劳动部门也根据此第十二条,作出“麦当劳、肯德基与兼职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工作待遇、工作条件的确定应当以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为准”的调查结果。
正如上书的5名律师分析的:第十二条与《劳动法》、《民法通则》及其它劳动规章相互冲突和矛盾,涉嫌违反《合同法》,并将参加非全日制工作的大中专学生的劳动权益和人身权益置于不安全状态,让不法企业钻了这条法规的空子,侵犯了劳动者合法的财产及人身权益。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像“第十二条”这种让不法企业大钻空子的过时规定,就该立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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