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欣子弦记者殷文静)只是为了做成业务,就应客户要求多开发票金额,尽管自己没有捞一分钱好处,但仍因帮助他人贪污成了贪污罪共犯。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法院一审判决个体医疗器械经销商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2001年年底,袁某在向山东省商河县人民医院手术室主任朱某推销麻醉镇痛泵时,为达到做成业务的目的,应朱的要求,同意在实际销售价的基础上虚开发票金额,得款后再将虚开部分付给朱,帮助朱某侵吞医院公款。自2003年1月至2004年4月间,袁某共计向商河县人民医院销售麻醉镇痛泵9笔,虚开金额人民币14.3万余元。得到医院付款后,袁某将上述多开款项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全部付给了朱某。朱将其中的56000余元用于本单位开销,余款86000余元占为已有。朱某因此被山东省商河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刑。法院认为,袁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通过虚开发票金额的手段,帮助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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