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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频噪声
据记者了解,目前低频噪声源主要有四大类:电梯、变压器、中央空调(包括冷却塔)及交通噪声。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低频噪声开始影响人们的生活。随着城市道路、桥梁和各种大楼的建成,特别是在一些住宅小区内,那些本来属于楼外设施的变压器房、水泵房纷纷被移入居民楼内,使用时产生的震动就形成了低频噪声。
实地探访
屋里的墙都在震动
2007年4月8日晚8点,记者跟随马良来到了他位于富贵园小区一区八单元101室的家。
宽阔的室内,因为一段时间以来主人的离开显得有些空旷。记者在厅里呆了一会,很快就有一种持续的嗡嗡声传进了记者的耳中。“你把手放在这个墙壁上感觉一下,这个墙是震动的。”在马良夫妇曾经居住了一年多的主卧,马良把手放在了墙上对记者说。
马良告诉记者,他们房子下面的B1、B2两层为中水泵房,常设4台大功率的水泵,每两台交替运作,24小时不停,声音就是从那传出来的,而且一直到四层都能听见。
记者跟随他下到地下,刚进入B1层,就听到巨大的蜂鸣声。位于B2层的泵房的门紧锁着。
据业主们介绍,以前泵房门是开着的,后来因为他们一直找开发商要求将泵房移走或改造,开发商就把这里给锁上了。但是七单元一个细心的业主还是在早些时候用自家的小DV拍下了泵房运作时的情形,并自己配了音。在他给记者出示的一段录像里,水泵正在工作,传出巨大的声音。
改造建议
每台水泵约两万元可改好
既然部分住宅里存在噪声污染,那么该小区又是如何通过验收的呢?马良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相关部门给他提供的验收合格报告,记者看到,在备注里明确注明:小区里的供水供电等设施不在验收之列。但根据1993年建设部《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而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生活用水及节水设施齐全,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的,须取得供水专业单位的供水认可。采用自供水的住宅小区,供水设备应符合给水设计规范,设备完好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组织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富贵园小区总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中水处理站为小区内数千户居民及开发商单独出售的商业面积提供用水服务。
“小区内这么大的面积,这个水泵房完全可以单独设置,他们之所以把泵房设在楼下,完全是被利益所驱动,将面积省下来盖楼,而且出了问题根本不管,这太让人失望和伤心了。”马良说。
广州市环境检测中心站的高级工程师卢庆普多年来一直从事噪声的检测工作,深知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作为广州市的政协委员,这几年他也一直为当地受到噪声侵害的居民维权。他说:“其实水泵产生噪声的问题根本不难解决,完全是开发商不作为的原因,每台水泵按广州的标准两万块钱就可以改造好了,比他输官司付出的还要少,这个问题主要是安装单位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导致结构传声,使低频出现了异常,只要将基础重做,做减震安装,将与建筑物如墙体相连的地方用弹性管道连接就解决了。”
那么对于已经存在和证明了的噪声污染问题,环保部门是否承担监督责任呢?市环保局宣传处的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低频噪声对人体的确有危害,但这个问题属于建筑方面的问题。
法规汇集
■根据1993年建设部《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根据2005年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根据2003年北京市建委《关于贯彻〈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
二、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市和区县建委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住宅小区每期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组织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生活用水及节水设施齐全,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的,须取得供水专业单位的供水认可。采用自供水的住宅小区,供水设备应符合给水设计规范、设备完好。
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竣工验收的,或者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时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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