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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义是可知的吗

  张恒山

  上个世纪90年代之前,我们的法学理论还不大谈正义,现在,讨论法律正义问题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当下中国,谁要是否定法律具有正义性问题,人们一定认为他是个怪物。

  但是,当我们在大谈法律正义问题时,一定不能忘了美国法学家凯尔森对法律正义的否定性评价。

实际上,凯尔森给所有认为法律具有是否合乎正义问题的人兜头泼了一桶凉水。凯尔森并不是反对人们要求法律合乎正义,但是,他认为:关于正义的基本含义以及一个法律是否合乎正义的问题,是不能给出具有科学性的答案的;人们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出于人们各自的主观需要,而不可能作统一的、客观的、科学的验证。简单地说,凯尔森的意思是,从科学性上看,法律正义问题不具有可知性。“正义是一个反理性的理想。无论它对人们的意志与行为可能是多么重要,但它却是不能被认识的。”

  由凯尔森联想到中国古代法律理论从法家学说诞生之始就一直没有关于法律正义问题的讨论,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的先祖圣哲们从先秦时代就已经达到那样的大智大慧、以致不屑于讨论这样的非科学性问题呢?

  实际上,即使是产生自然法思想和在人类文明史上率先探索法律正义问题的古希腊学者中,也有拒绝回答抽象的法律正义问题的人。古希腊哲学家色拉叙马霍斯在整个人类文明史上一语惊人:“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色拉叙马霍斯的论证逻辑还相当完整: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就是正义;法律是城邦统治者制定的;所有的统治者都是城邦的强者;所有的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所以,正义是强者的利益。实际上,色拉叙马霍斯的正义解释主要是对当时现实中的希腊各城邦的法律现象的概括。

  我揣摩,色拉叙马霍斯并不是想对正义作一个普遍性的定义,并不是想说,正义理所当然地就“应当”如此,而只是说,现实中的所谓正义就是如此。但是,当后来人们把色拉叙马霍斯的这一关于正义的解释理解为普遍定义性的解释时,这就成为西方思想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关于正义的解释。如果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那么,我们要正义何用?最奇怪的是,90年代前我国学界的多数学者对西方的其他关于正义的主流理论不感兴趣,但对色拉叙马霍斯的关于正义的解释却赞赏有加,认为这种解释体现了阶级分析的方法。

  直至现在,我国学界许多人仍然以色拉叙马霍斯的正义解释为据,认为没有所谓的抽象的统一的正义,只有相对的、不同阶级的各自的正义。这不过是从阶级分析、阶级斗争的角度重复了凯尔森对法律正义问题的认识。

  一想到凯尔森对法律正义问题的评价,未免有一种惊怵感。如果像凯尔森所说,法律正义问题不具有可知性、对法律正义问题的所有回答都不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统一性,那么,我们在这儿谈论法律正义问题岂不是在描画水中月、镜中花?

  那么,我们能不能撇开法律正义这样玄奥难解的问题,干脆站到分析实证法学的队伍中,不管法律自身是不是正义,仅仅在符合法律的意义上确认“正义”的存在?这样,我们是避免了许多麻烦,但是,我们回避不了一个理论逻辑:如果法律自身不正义、不合理,我们还应当坚守和遵守这样的法律吗?遵守这样的不正义的法律的行为还能被称为“正义”吗?

  所以,法律正义问题是不能回避的。但是,谈论法律正义问题之前,必须回答正义、法律正义是否具有可知性?如果它是可知的,那么我们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去认知它?

  法律正义是否具有可知性的问题,涉及太多的方方面面的问题。我无法在这样一篇短文中讨论那样多的问题,那也超越我的知识和能力。这篇短文的主要目的还是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希望智慧的朋友们都来关注它。(作者系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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