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讯 (通讯员 任何记者陈善君)右小腿被工件弹伤后,注射破伤风针竟致死亡。到底是不是工伤死亡,家属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簿公堂。近日,镇海法院一审判决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劳动部门:不属工伤死亡
去年7月20日,傅某在宁波某工艺品公司上班时,右小腿被工件弹伤,即被送到当地医院进行伤口的治疗处理,并注射破伤风注射液针。
去年10月16日,镇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傅某右小腿外伤系工伤,但其死亡原因与右小腿外伤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傅某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
傅某家属不服,向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结果被维持。傅某家属于是又向法院起诉。
撤销不认定工伤死亡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傅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致右小腿外伤系工伤,经注射破伤风注射液针治疗后,因急性过敏性休克循环衰竭而死亡。其注射破伤风导致死亡与右小腿外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判决维持镇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傅某右小腿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撤销对傅某的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认定,责令其在一个月内重新对傅某的死亡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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