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滨州4月15日讯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场就老人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等达成协议,同时满足了老人要求女儿常回家看看的愿望。
2007年1月14日,家住淄博市张店区的罗某将女儿罗美(化名)告到法院,诉称自己年事已高且常年患病,失去了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但每年却要支付取暖费、医疗费等许多费用。
邹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6岁的罗某与妻子共生有两个女儿,1982年与妻子离婚后一直未婚,其中一女儿随其妻生活,另一女儿即本案被告罗美由原告罗某一手养大。2005年元旦,被告罗美嫁给了张某,并随丈夫张某在邹平县生活。办案法官为了使罗某老有所养,解除其后顾之忧,并使被告心甘情愿地履行赡养义务,对双方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均作出让步,3月13日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当场签订了赡养协议:由被告罗美自2007年4月1日起每月付给原告罗某生活费100元,每年过年、清明节、中秋节、元旦及罗某过生日时,罗美要去看望父亲;罗某生病及住院的医疗费由罗美承担,罗某生活不能自理时,由罗美照顾护理;罗某的取暖费用由原、被告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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