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焕娟特约记者黄叶华)去年2月7日9时许,广东省徐闻人邓志强驾驶一辆福田牌小货车在海口市南海大道汇宇金城老蔡的沙场装沙,在开车时将不满四岁的幼儿蔡某压死(本报2006年2月7日曾作报道)。
一审法院认定,2006年2月7日9时许,邓志强驾驶琼A59062福田牌小货车在海口市南海大道汇宇金城老蔡的沙场装沙,因沙场铲车没油,老蔡的妻子老邓便叫邓志强拿油桶去买油,邓志强将油桶放在琼A59062福田牌小货车的副驾驶室后便驾车外出,因疏忽大意,致使蔡某被小货车右后轮碾压死亡。邓志强在非公共道路上驾驶汽车,过失造成被害人蔡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邓志强犯罪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蔡(蔡某父亲)、老邓(蔡某母亲)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20302.8元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邓志强不服提出上诉。
海口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邓志强停车时发现有一小孩在玩耍,在接到行车要求后疏忽大意,未对车辆周围进行检查即起动行驶,从而将孩子压死,其本身是有重大过失的。因该行为的发生不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而放任自己的行为所致,该行为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邓志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邓志强对民事部分提出的被上诉人未阻止孩子在沙场玩耍应负主要责任,原审判令其赔偿数额过高,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已据此认定死者父母承担20%的责任,已减轻了邓志强的赔偿责任,该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邓志强的辩护人恳请对其适用缓刑的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出庭检察员提出的建议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的理由,原审判决属法定刑范围之内,不属于量刑偏重;老蔡提出的上诉人的行为应是故意行为,而非过失行为的理由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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