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武汉市荣宝斋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荣宝斋注册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已有结果。商评委做出的撤销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荣宝斋及图形”商标的裁定,日前得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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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认为,荣宝斋自创办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在社会各界均享有很高的声誉。
1990年以前,荣宝斋对“荣宝斋”的使用,并未作企业名称或非注册商标使用的明确划分,因此荣宝斋在使用“荣宝斋”名称上积累产生的商誉及于其企业名称和非注册商标两个方面。虽然荣宝斋注册商标在其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续展,但在商标的有效期内,荣宝斋又在相同类别注册了引证商标。因此,“荣宝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状态一直延续。
审理法官称,通过荣宝斋和武汉市荣宝斋历史沿革的事实以及“荣宝斋”字形和呼叫两个方面判断,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武汉市荣宝斋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容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荣宝斋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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