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花都区法院采取“∩”型圆桌的布局审理。
“轻信朋友说的能得到卖枪所得的一半,我才开始制枪。”1989年12月出生的阿锋扶着位于广州花都的“囚室”门框悔恨不已。阿锋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已制成左轮手枪1支、子弹6发,并被搜获小口径手枪半成品6支、自制小口径枪子弹21发。事实上,另有不少“阿锋”在实施贩毒、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盗窃……经花都法院分析315宗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折射出多种复杂问题。
文/图记者胡利 通讯员花法宣
日前,记者从花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不少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故事。据花都法院介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复杂多样等状况,该法院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合议庭(下称合议庭),负责受理关于未成年人的案件。自去年8月4日至今年3月30日止,该法院合议庭累计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26宗、刑事案件189宗,合计315宗。
其中抢劫、抢夺、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故意伤害,已成该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主要几大类。案件特点表现为六个方面:一是案件多为财产型犯罪;二是相当部分案件是青少年逞强好胜等引发的犯罪;三是案件多为几人结伙性实施的犯罪,或松散性或相对紧密性;四是部分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或累犯或多劣迹或多违法违纪行为;五是案件多为同乡人的共同犯罪;六是案件多为成年人带领、指使或胁迫下的犯罪。
17岁女孩帮男友卖海洛因
17岁的阿燕平时很听话,当结识了男朋友高某后,她的生活偏离了轨道,去年8月~9月期间,高某从白云区钟落潭购得海洛因,再分装成小包,然后以手机联系等方式,向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9月7日,阿燕明知男朋友在贩卖海洛因,依然答应将1小包海洛因拿到杨一村路口贩卖,得到40元赃款。“认识高某以后,阿燕时常不归家。交易毒品当天,阿燕见高某很困,便出于想帮助高某而去交易了。”阿燕母亲说。因为阿燕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500元。
少年造的枪弹有杀伤力
阿锋从去年8月初开始,和朋友阿健一道以朋友卢某的家作为改装工厂,从韶关坪石、乐昌买来焊割机、磨剪机、发令枪子弹等作案工具,采用自己组装制造、部分零件发包给一些加工厂加工的手段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其中,阿锋主要协助阿健焊接制枪扶板和打磨。“阿健曾口头承诺,卖枪所得的一半给负责枪支外观的阿锋。”阿锋父亲事后说。9月28日晚,卢某送阿健去乐昌买子弹时,在花都区新华街二环路被公安人员抓获,起获自制左轮手枪1支、子弹6发。阿锋随后也在卢某家中被抓获,在公安人员搜获的1支自制左轮手枪具有杀伤力,6支半成品手枪不具有杀伤力,而子弹性能良好。阿锋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手机坏了去商店抢部新的
17岁的阿欢,于去年10月16日,到一手机店内以买手机为借口,乘该店老板姜某不备之机,抢去店内一部“S50”型直板滑盖彩屏手机,在逃跑时被人赃并获。被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元。说到自己的犯罪动机,阿欢说:“因自己的手机坏了,想偷手机去卖,有多的手机自己用,卖得的钱用来把自己的手机修好。”
聋哑女商店偷顾客提包
阿丽是聋哑人,只能通过骨龄鉴定判断她年满17岁。去年9月25日阿丽和朋友肖某去花都新华街秀全大道一商场,乘人不备之机,偷了正在试衣服的女士的手提包(内有现款6700元及支票、单据等),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然后把财物还给失主。阿丽被判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元。阿丽在法庭上边哭边用手语问。“我以为把钱物还给被害人就不算偷,可以减轻刑罚吗?”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外因:
1.不健全或残缺的家庭影响;
2.经济条件匮乏引发生存压力;
3.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4.社会创造的条件不公平、就业机会少;
5.受他人指使胁迫或被人拐骗。
内因:
1.文化程度不高;
2.不健康的心理因素(心理荒漠化、闭锁、好奇心强寻求刺激、好逸恶劳等),包括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
3.生理因素,即青少年精力过剩,但调节能力差,易冲动。
未成年被告上法庭
坐课桌椅不戴手铐
对未成年人,花都区法院采取“∩”型圆桌的布局审理。审判台占据圆桌的中心位置,控、辩双方分列两边,在辩护席旁还安排了法定监护人席和帮教席,“∩”型对面就是被告席,被告席的设置成课桌椅形式。“∩”型布局有两个主要功能:一是将法庭的布置,由过去方台对阵式排列改为和缓化的圆桌式设置庭审席位,让控、辩、审等多方形成合力对失足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二是突出了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未成年被告人处于法庭的焦点位置,课桌椅式的被告人席位,更让其有回到课堂接受教育般的感觉。圆桌审判中,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去掉手铐等械具,与其监护人、辩护人和帮教老师坐在一起,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讯问,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可以不在审判区内值勤。
多数未成年被告
监护人不愿到庭
去年8月初至今年3月底,该法院大部分未成年人案件已审结。法官们边办案边发现如下问题:
一是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存在操作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法规,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坚持立足于教育和挽救,有条件的依法多判处非监禁刑。但判处非监禁刑必须以能够实现必要的管教为前提,否则等于放弃对罪犯的惩罚和管教。可是,由于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是外来流动人员,其法定监护人及有关的居委会、公安机关等均无法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有效的管教,不具备判处非监禁刑的条件。即使未成年被告人是本地人,但大多数均是社会青年,监护人也不到庭,无法有效沟通,因此非监禁刑的执行难度也非常大。
二是缺乏系统的明确法律的依据,以获得其他国家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协助。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审理案件中主要有社会调查、帮教工作、法庭教育、非监禁刑的执行几方面的工作需要与其他国家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协作。但现行法律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法院如何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居委会等进行协作,造成法院不能顺利地开展社会调查、帮教等工作。三是案多人少,办案压力比较大,无法安排充分的时间开展社会调查和跟踪回访等工作。审判力量不足,将制约办案效率与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