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免费寄存的物品丢失后也能获得赔偿。”3月下旬,当成都军区某团二级士官毛宗良讲述自己的遭遇后,战友们纷纷感叹。前不久,毛宗良回重庆老家探亲途中,将自己的一箱行李寄存在秀山县汽车站一家物品存放处。该寄存处规定,现役军人一律免费。
法理评析
韩 芳“在饭店消费,财物遗失店方概不负责”,“超市存包免责”……诸如此类的条款,恐怕许多消费者早已司空见惯。实际上,这些条款都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对于商家一方提出的免责,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的。《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商家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管是无偿的”,二是“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本例中,虽然该店对“现役军人一律免费”,保管是无偿的,但店主在保管过程中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其行为属于过失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因而免责无效。由此可见,该店主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因保管不善而给事主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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