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4月17日消息据台媒报道,一名嫁入台湾岛内的越南媳妇,因为涉嫌用脚踢倒婆婆,被一状告上警局,案件经过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法院依照违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判处被告三个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罚金,可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天,案件还可以继续上诉。
据法院的判决书中指出,法院曾经核发“保护令”,裁定这名涉案的越南媳妇,不能对婆婆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为,但被告在收到保护令之后,因为和先生发生争吵,看到婆婆要把她的小孩抱起来,基于伤害和违反“保护令”的意图,用脚踢倒婆婆,导致婆婆倒地之后,右手肘瘀肿、擦伤,右手臂也瘀伤,婆婆因此向警局报案。虽然这名媳妇否认犯罪,强调没有用手和脚殴打婆婆,不过,法院根据相关证人的说词,还是认为被告已触犯家庭暴力的“普通伤害罪”和违反“保护令罪”,法院也认为,家庭生活中的纷争本属难免,不应该寻求以暴力解决,不过,审酌被告远度重洋和原告的儿子结婚,所承受的压力较大,以及原告所受的伤势等情况,判处被告三个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罚金。如果不服判决,还可以继续上诉。(季水)查看/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