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本报记者 周芬棉
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意味着原来大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变为可流通股。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成为可能,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现象发生的概率也就大得多了。
证监会新近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高管的持股只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为依据。也就是说,上市公司高管利用别人的名字,或者通过其配偶、子女等人,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时,就可以躲过管理规则的处罚。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极具破坏性行为的查处难度进一步加大。
查处违规行为,就要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如何确定证据标准。是采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还是采用刑事的完全证据标准?推理行不行?间接证据可不可以采信?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认为,如果采用刑事证据标准,就需要有接近100%的证据,而且这些证据相当多都是直接证据,环环证据相扣,才能判定某人犯罪,因此查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相当难。而如果采用民事优势证据标准,监管部门所收集的证据中,有80%、90%或更大比例的把握认为某些人涉嫌从事内幕交易时,就可以作出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被处罚人或被诉之人不服,可以自己证明自己没有从事违规行为。换言之,采用这种证据标准时,有小部分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这无疑将更有利于监管部门查处违规行为。
但要在我国采用民事优势标准,就需要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合作。如果司法机关坚持不采用这种证据标准,监管部门将这种违法行为移交过去,行为人也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这不仅影响监管部门以后的查处,而且这种犯法行为因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将会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积极研究、通力合作、采用民事优势证据标准,及时查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已成迫切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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