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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强制性规定 北京刑案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出台了《关于刑事第一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8种人,包括涉及重要情节的证人、公安人员及鉴定人员等“需要出庭作证”。但据该法院有关人士介绍,“意见”发布3个多月来,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据了解,由于法律对证人出庭没有强制性规定,北京市一中院的规定也只能停留在“通知”的层面,不可能采取什么制约性手段。而目前我国又缺乏证人出庭的氛围,从具体措施到观念意识都有待加强。因此有法律界人士对北京市一中院的规定能否落实存有疑虑。据北京市一中院统计,该院辖区2005年度审结的刑事案共5500件,证人出庭案件只有29件,所占比例不到1%。张先生两眼通红,神情疲惫,坐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他,是作为关键证人出庭的。

  张先生告诉记者,之所以这么疲惫,是因为长途旅行一直未休息好。他在出庭的前一天晚上才乘飞机从深圳赶到北京。“单位的工作非常繁忙,但接到法院的通知后,为了对自己以前的证言负责,我特意赶来作证。”

  北京市一中院不久前制定了关于刑事第一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新规定。“张先生是执行新规定后到庭作证的路途最远的一名证人。”这是4月16日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了解到的情况。

  张先生作证的案件是引起社会关注的“老板杀人案”。

  2006年7月23日午夜,广东省深圳市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欧阳因琐事与本公司职员杨某发生争执,激愤之下,欧阳持菜刀将杨某杀害。此后,张先生和公司的几名同事曾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证实欧阳在案发当晚有投案情节。因为张先生等人的证词对是否从轻判决将起到关键作用,在法庭审理时,案件的附带民事原告的代理人提出要求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北京市一中院根据新规定,通知张先生等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上,公诉人、辩护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围绕张先生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有投案情节的证言进行质证。张先生一再强调,他当时所作的证言是事实,没有作伪证。

  尴尬证人出庭率不到1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郑卫阳的办公室里,记者看到了这份名为《关于刑事第一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意见(试行)》。

  通读整个文件可以看出,其中的规定具有相当大的弹性,不仅是个“意见”,而且只是“试行”。

  “这个文件是我们法院自己的一个工作规范。”郑卫阳说。

  文件规定,有8种人“需要出庭作证”,包括涉及重要情节的证人、公安人员及鉴定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要求出庭或自愿作证人员。但作证前提是控辩双方对某些事实、侦查、鉴定的过程及结论存在争议。

  规定还提出对证人进行尽可能的保护。对不便出庭作证的证人,文件特别设定庭前证据开示程序,由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询问。

  “我们的用意是尽可能让有关人员出庭作证,尽可能把有争议的事实搞清楚,尽可能让法官对案情心中有数。”郑卫阳说。

  “我们是经过深思熟虑后出台规定的,我们认为证人出庭是提高刑事审判,特别是死刑审判质量的关键环节。”北京市一中院主管刑案的副院长吴在存说,“我们准备坚持试行。”

  据了解,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历来就是个难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整部法律并不特别强调证人出庭作证,只是要求“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询,或经有关方面查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法律没有特别硬性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刑事审判都采取省事的方式,证人大都出具书面证言,由有关方面当庭宣读,证人出庭率很低。

  北京市一中院有一份统计。该院辖区,即北京市西半部的6个基层法院,2005年度审结的刑事案共5500件,证人出庭案件只有29件,所占比例不到1%。这29件案件,出庭人数39名,其中只有1名是抓捕被告人的民警,1名是现场目击证人,其余的都是案件当事人的亲友、同事。其中55%是辩方证人,45%是控方证人,他们作证的内容也都与各方的意愿一致。由于证人缺乏中立性,证人的证言,特别是辩方证人的证言基本未被法官采信。

  实践 证人出庭可解决诸多问题

  “审案就是审证据,而证人出庭作证又是审判中显示证据的基本原则。”郑卫阳强调说。

  著名刑诉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就曾指出,现代司法审判中有两大基本原则,第一是交叉询问原则,即法庭上控辩双方,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以发现证人证言的真伪。第二是直接言词原则,即直接采证言辞陈述方式,口头询问,口头辩论和口头作证。不是以言词方式调查的证据,视同未曾发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书面记录往往过于简单,词不达意,或者书写时考虑不全面。这些都影响了证言的效力,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如果证人能够出庭,许多问题在庭上就解决了。”郑卫阳说。

  他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一次刑一庭审理一起贩毒案,被告人说他所带的东西是受人之托,捎给别人的,他并不知道是什么。而有关方面的侦查记录只记载着:从某某身上搜出多少毒品。但知情与不知情对案件的定性有着巨大差别。后来法官向有关方面了解到,原来被告人是把毒品藏在了内裤里。这下问题清楚了,被告人是故意藏匿夹带,贩毒的主观意向非常明显。

  郑卫阳对记者说:“这是前些年的一个案例,法院以了解到的情况为据判被告人犯贩毒罪。但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今天就难办了,因为现在强调庭审作用,非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庭后了解的情况不能算数。”

  郑卫阳告诉记者,在那起“老板杀人案”中,被告人用菜刀砍向死者颈部,导致动脉破裂死亡。但对究竟是砍了一刀还是两刀,发生了争议。鉴定是一刀,而从照片来看,像是两刀。因此,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特别强调砍两刀,以期说明凶手故意犯罪,手段残忍。而如果是一刀,则可以看作是情绪失控,情节上显然要轻一些。

  “在这个案件中,鉴定人员没有到庭。后来法官询问,鉴定人员承认是砍了两刀,鉴定有疏忽。可他的说明不是当庭陈述,不能作为证据。法官在写判决书时,只好写‘被告人举刀向被害人猛砍’。”

  难点法无硬规定“通知”更无力

  有法律界人士因此对北京市一中院的规定能否落实存有疑虑。

  “我们现在是孤掌难鸣啊。”北京市一中院主管刑案的副院长吴在存说。

  据介绍,由于法律对证人出庭没有强制性规定,北京市一中院的规定也只能停留在“通知”的层面,不可能采取什么制约性手段。目前整个大环境又缺乏证人出庭的氛围,从具体措施到观念意识都有待加强。而证人出庭如果产生较大的费用,法院连补偿都成问题。总之,证人出庭目前很难完全实行。“但是,形势所迫,又必须实行。”吴在存说,“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必须做到证据确凿,证人出庭能推动许多方面的工作,因此应该努力推进这项制度的完善。”(作者:李郁)(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安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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