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参加全国人大北京团的小组审议时透露,案件审理中证人因出庭造成经济影响,会考虑给与其经济补偿。(3月15日《京华时报》)
一起车祸或街头纠纷发生时,总会有陌生的路人主动向当事人递过名片或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我目击了事实经过,如果需要作证请找我,我不需要任何报酬。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但司法机关、律师普遍还是希望证人能出庭,以提高庭审效果。证人不出庭,如果被告人否认证人所说的事实,往往给旁听群众一个错觉,好像被告人的话更可信些,使庭审的社会效果打了折扣。如果公诉机关找的证人能出庭,辩护律师就可当庭发问,说不定能问出一些破绽来。特别是有的证人是被逼供、诱供的,当庭对其发问就更有必要了,这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
我们都明白,证人作证是公民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司法正义和法治社会的进程,但为什么人们都不愿意作证呢?除了少数公民法治意识淡薄之外,大多数公民还是出于自我保护的原因。一是传统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作怪,相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给自己添麻烦;二是出庭作证,会带来经济损失,特别是跨地区出庭,其差旅费、误餐费、误工损失该如何计算,也没有明确的说法;三是担心遭到报复,这可能是最重要的因素。
经济补偿,这仅仅是提高证人作证、出庭的一个条件而已,如果不能保证证人不受报复,还是不足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要破解这一困扰司法健康发展的难题,就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多项措施。现今,除了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之外,至少还要在三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是要在保护证人人身安全上下功夫。在国外,有的证人出庭作证时,其面容用毛玻璃隔离起来,声音也作变声处理。这些措施我们也可考虑借鉴。当然,证人家属和亲友的保护制度也要建立和完善。第二,要为证人出庭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第三,要建立激励制度,对为人正直、突破重大案件的关键证人,应由司法机关给予适当奖励。
叶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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