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吴璇 实习生 缪友力)近日出台的《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规定》强调,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电子眼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有关电子眼摄入的信息,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公安机关、国家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必要时可以临时接管公共安全系统控制权。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公共安全事件时,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也有权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电子眼图像信息。
《规定》特别强调,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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