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各相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签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配函〔2007〕5号,为严格执行《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5〕707号)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签发管理工作,现就单独变更纺织品英文证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变更纺织品英文证书的审核工作。
企业申请变更英文证书证面数量、金额(导致商品单价发生变动)等特殊情况的处理如下:
一、特殊情况是指英文证书(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对应的一份或多份中文证书全部或部分报关使用,英文证书尚未在国外海关清关,企业申请变更英文证书证面上任意一处金额、数量(导致商品单价发生变动)或者增加、减少商品规格等内容。
二、特殊情况处理流程:
(一)自《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签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下发之日(2007年4月12日)起,特殊情况的处理须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外贸司报送撤换证申请、中国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中文证书企业留存联及对应的英文证书复印件等文件材料。
(二)商务部外贸司审核报送材料并批复是否同意变更。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外贸司同意变更的批复函后,在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发证系统中录入企业的撤换证申请。
(四)许可证事务局根据外贸司同意变更的批复函在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发证系统审批端口审核。
(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打印并发放许可证事务局审核通过的英文证书。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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