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弱小的司法权在强大的行政权面前,还没有足够可令行政机关服判息讼的资源配置和权力保障,倒是自身的人、财、物处处受制于同级政府。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中,没准站在被告席上的行政领导对于坐在审判庭上的法官来说,非但不是尊重,反而成了震慑
最新一期的《瞭望》新闻周刊 发表署名文章,指中央日前倡导和鼓励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与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强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制度化实践相比,这里的“倡导和鼓励”无疑更合乎法治的要求。一个显而易见的法律常识在于,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一个整体意义上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作为一个个体的行政机关领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被告依法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也就是说,法律赋予给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有聘请律师或委托其他合适的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这种诉讼权利只能由权利人自主放弃,而不能在制度的框架内“规范地”剥夺。强制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虽是基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好意,却难免有矫枉过正之嫌。用“倡导和鼓励”的办法来推动行政机关领导的出庭应诉,则充分表现出中央对法律的应有尊重。
倡导行政领导出庭应诉是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换言之,领导出庭是手段,是过程,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目的,是欲达成的结果。从表面看来,行政领导上法庭,既可以直面矛盾,倾听百姓呼声,理解百姓诉求,又能让领导直面法律的实施,从而更好地理解法律,理解法治。但问题在于,行政机关既已被公民告上了法庭,说明这其中的矛盾多半已不可调和,到了必须由司法来裁断的地步。如果行政领导能够直面矛盾,并能依法解决矛盾,事情又何至于此呢。从这重意义上说,倡导和鼓励行政机关领导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减少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讼争,比倡导和鼓励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倒还显得更直接,也更有效。
当然,我们不能期待行政机关的领导个个都能听从倡导与鼓励。导致行政诉讼连年剧增的因素之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有的行政机关领导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因而其管理之下的行政机关也存在着违法行政的行为。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诉讼正是为这些不听倡导与鼓励的行政机关领导准备的。既然一些领导长期以来漠视法律成了习惯,我们也不用那么乐观地期待他们一出庭应诉,就变得对法律尊重起来。
从法治的视角观察,行政领导是否出庭应诉其实无关紧要,因为即便被告缺席审判也并不妨碍法庭依法审理,亦不影响裁判的法律效力。要紧的倒是,法院的裁判是否能够免于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生效的裁判又是否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现实中的行政诉讼之忧思恰在此处,弱小的司法权在强大的行政权面前,还没有足够可令行政机关服判息讼的资源配置和权力保障,倒是自身的人、财、物处处受制于同级政府。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中,没准站在被告席上的行政领导对于坐在审判庭上的法官来说,非但不是尊重,反而成了震慑。
基于此,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固然值得提倡与赞赏,但其重要意义也有限。要紧的是,我们有没有一个真正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系统,而法院的判决(尤其是那些行政机关败诉的判决)又能否无一例外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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