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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现代公私观———变公私对立为公私和谐

  共商兴国多少事,尽在春花三月两会中。

  千呼万唤的物权法,历时13年,审议达7次,终获通过。但笔者仍沉浸在争议的思考中。争议常是真理的发酵过程,能促使人们的观念,获得嬗变与升华。

  争议焦点,表面上是公私物权应否平等保护。

实质上是反映了两种不同的公私观:公私对立还是公私和谐。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

  追溯一下我国革命与建设的曲折过程,凡能将公私和谐统一的,就无往不胜;凡将公私对立的,则总遭挫折。

  远在土地革命时期,“打土豪,分地田”。前者为公闹革命,后者为私分田地。公私统一,得道多助,迅成燎原之势。当时没有物权法,但红军有三大纪律。“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就是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竟严格、精细到“一针一线”的程度,甚至连俘虏也不搜其私人钱财。“一切缴获要归公”,就是保护革命队伍的公产,彻底到“一切”的程度。这种公私平等保护的政策,保证了红色政权的巩固与发展。

  抗战时期的根据地,除汉奸外,平等保护各种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地主只实行减租、减息政策。人们有力出力,有钱出钱,出公差、缴公粮,建立起大片敌后抗日根据地。

  解放战争初期,抓紧实行土改。1947年10月10日,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将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按乡村人口,统一平均分配,并归各人所有。1948年6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命令,为保护土改完成后个人土地所有权特颁发土地执照,宣布土地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亿万翻身农民,为了保卫自己的土地所有权,防止“还乡团”的反攻倒算,纷纷参军、缴公粮、支前。洪流般的小车队,把百万大军一直送过长江,解放了全中国。这不也是公私统一和谐的胜利吗!

  建国初期,满目疮痍,百废待兴。又实行了“公私兼顾,繁荣经济”的政策,不仅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对城镇中公私所有制的工商业,皆实行平等保护政策。对于侵吞公产的贪污分子,则实行严厉镇压,直至死刑。这种公私兼顾、和谐的政策,使经济迅速恢复,出现一片上升繁荣的景象。

  可惜,自上世纪50年代后期,路线发生偏移。在政策上,表现为急于消灭私有制;在观念上,将公私由和谐转为对立。不懂得,在我们这样一个极不发达的大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树立公私和谐的价值观,将国家公共利益,同人民群众的私人利益统一起来,将长远发展目标,同提高人民当前生活水平统一起来。

  所执行的计划经济,其本身就具有排私性。当时负责经济工作的一位副总理,仅因提出在税收上公私企业应当平等,就遭到严厉的批判,称他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

  随着合作化、公社化及私营工商业的改造,私有经济成分消失殆尽。然而连生活资料,如房地产等,也化为公有。在思想观念上,将公私的统一和谐,转化成你死我活的绝对对抗。把私字妖魔化为“万恶之源”。把一切“私有观念”,都当作思想革命的主要对象。

  进而,又把公私对立,拔高成两个阶级、两种制度的本质属性。凡同私相关的,皆属资产阶级、资本主义范畴。而无产阶级与社会主义,就只能惟公无私了。当以阶级斗争为纲后,批判资产阶级、反对资本主义道路、兴无灭资,就全集中为破私立公的斗争。一切同私相关连的个人财产、个人利益、个人权利、个人自由、个人隐私、个人兴趣以及独立思考、个性解放等,统统称为资产阶级的。进而还把人权、人道、人性、人情、人文等都贬成资本主义的货色。

  到文革时,斗私批修,狠斗私字一闪念,把破私立公斗争,更推向极致。甚至要把共产党易名为“公产党”。清贫至极的农民,从仅剩留的一点自留地,到几只私养鸡鸭,皆当作私有观念产物,在割资本主义尾巴中,被无情割舍光了。工人的计件工资、奖金等,皆当作资本主义的“物质刺激”,而统统取消。甚至准备取消工资,恢复供给制。人类公认的三大基本人权:生存权、财产权、自由权。在这场破私立公运动中,我们除了人性的阉割,还剩下什么呢?

  直到改革开放时代,重新确定了基本路线,才将公私对立,逐步转变为公私统一。从允许包产到户,到发展私营经济,近30年伟大实践,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穷困委琐惯的中国人,终于在解决温饱后,又过上较体面的生活。人们从茫然无望的卑微境地中,终于又认识到自己做人的尊严与人生价值。党也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口号,真正落实到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私人利益上来。现在提倡“以人为本”,这“人”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私人。

  尽管在发展与转型中,我们遭遇各种激流险滩,但至今皆能安然闯过,靠的就是公私和谐一条心。这一历史现实,再次证明,采取公私对立,不顾人民的私人权益,我们定将遭受挫折、失败;反之,采取公私和谐统一,定能克服一切险阻,取得胜利与繁荣。

  二

  历史也表明,人们观念上的更新,往往落后于发展中的现实。我们仍有些同志,虽然生活在公私和谐发展的现实生活中,享受着做人的尊严,过着较为体面的生活,掌握着较自由的话语权,但思想观念,却往往还同远去的时代,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恋旧情结。“举筷吃肉,放筷骂娘”,也就不足为怪了。

  在诸多陈旧观念中,同计划经济、大锅饭、平均主义密切相关的公私对立观,就更为一些人所偏爱与留恋。他们常把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消极现象,如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以及贫富差距拉大、腐败现象等,皆同私有观念相联系。这就很易怀念破私立公时代的各种口号。人们有时还把传统道德层面上的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等圣贤准则,同破私立公等同起来,更感破私立公并不错。因此,改革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人们仍忌讳“私”字,把私有叫做“非公”,私营叫“民营”,私立叫“民办”,私宅叫“民房”,等等。

  其实,这是概念上的混淆。我们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追求共同富裕时,必须将公私利益相统一和谐。这就表现为民富国强,也即私富公强。

  首先,民富才能国强。

  民间常说“小河无水大河干”。这是指天然水源系统。大江大河之澎湃,皆源于小溪、小河的涓涓细流。若一家一户的小河,皆贫穷干涸,国家的大河能够强盛有水吗?文革时的民穷国弱,就是答案。

  改革开放后,支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放手让一切个人的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现在不仅公有经济能又好又快的发展,私有经济也取得长足进步。至2006年9月,我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达2557.1万个,注册资本6345亿元,总营业额达26240亿元。全国私营企业已达430万户,注册资金61331亿元。私有经济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就业、出口、创新、税收等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据2004年统计,全国老百姓的私人财产已达28万亿元。其中约1/3为生产资料;1/3为房产、私车等生活资料,因我国居民住房私有率已达72%;另1/3则为私人存款、储蓄等。

  按这次温总理报告,从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数,可算出2006年一年中,至少有9万亿元以上归私人所有。人们除了吃用等一次性消费外,可能有近6万亿元,通过采购耐用消费品与储蓄,而转变成私人财产的积累。以后每年皆有大于这个数目的钱物,累积到私人财产中。其实,我们搞社会主义追求共同富裕,不就是追求家家户户都有日益增多的私人财产吗?这就是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所以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精髓所在。

  人民私有财产大量增多,国家的税收自然增长,综合国力岂能不强。这就是“小河水丰大河满”,民富国方强。再次证明公私和谐的正确性。

  其次,国强也是为了民富。

  社会主义中国,是属于全体人民的。执政的共产党并无私利所图,他只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不同于“朕即国家”的专制王朝,为了国强而可“要大炮,不要黄油”,置人民于赤贫之中。

  我们从灌溉系统来看,又可说“大河无水小河干”。渗透到每块田畴、毛细血管般的支渠小河,其引水来自干渠大河。干渠无水了,支渠岂能不干。国家贫弱,综合国力不强,广大人民又怎能共同富裕?我们之所以坚持公有经济为主,强调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国有资产不准流失,就是因为公有经济、国有财产是保障广大人民能共同富裕的干渠。干渠的水能通过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灌溉系统,公平合理地流到人民的私田中。香港特区政府,每年拿出一块公有土地拍卖,用来补贴低保,也是这个道理。

  因此,在这一点上,倒不是先公后私,却是先私后公,要把人民的私人利益放在国家利益之上。全世界的国有银行,都遵循一个原则:当面临破产出现挤兑时,总是优先私人存款兑现,国家存款则放在最后。同样,一个地区遇到突发灾害,当抢救对象面临公产与私产矛盾时,政府总是把保护人民生命和私有财产放在首位。

  三

  从道德层面上看,自古以来,人们都把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及先公后私当作精神的楷模。把“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当作人生境界的追求。这是我们祖先留下的传统美德。我们应当通过许多先进事例、模范人物来弘扬这种美德,号召大家学习。但又不能以此作为对广大人民普遍要求的基础。因为任何社会中,精英、楷模与公仆毕竟是少数代表人物,要求人人成为尧舜,那只是理想主义的梦幻。

  在对广大人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上,我们仍应坚持公私和谐。这就是十六届六中全会所提出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道德标准。“我为人人”,就是要求每个私人,能为公共社会服务、着想,奉献自己的爱心与力量;“人人为我”,就是公共社会要为每个私人,提供服务与关怀,伸出援助之手。

  这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公私和谐,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任何一个公共社会,都是由无数私人组成的。公本身就包含私,没私哪有公?现代字典中,私的另一写法为“厶”,故有人说:公字上端的“八”为相反之意,同厶相反则为“公”(这也属公私对立)。笔者认为,这“八”不代表相反,而就是八字。我国古代实行井田制,将耕地划成九块,呈“井”字形。八户人家除分种各自的私田外,还负责共种中间的那块公田。所以由“八厶”合成一个“公”字,公含八私,意为公私统一。

  因此,社会关系本质上就是公私关系。惟有公私关系和谐了,这个社会才能和谐。而共同富裕,又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一个贫困的社会,或一个两极分化的社会,怎么可能和谐呢?所以,确定公产私产平等保护,并作出具体规定的物权法,正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和谐社会绝非理想主义的无冲突社会,各种公私矛盾、利益冲突必然经常发生,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也大有人在。但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法律,进行他律的处置;通过“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公共道德,进行自律的化解。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口号,早就有之。但在公私对立论泛滥的年代里,这口号早就束之高阁。文革中,“公私融合论”又成为“黑六论”之一,遭到猛烈批判。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这一公私和谐的价值观,定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之一。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公私和谐,同样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因此,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我们应趁势而上,抛弃陈旧的、强调对立的传统公私观,树立新的、强调和谐的现代公私观。(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北京市政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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