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炯 绘
本期嘉宾
王利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曾参与物权法的起草工作
马耀清
山东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长期从事政府立法、行政执法指导及监督工作
3月16日,物权法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专家称此法颁布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部法律被称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它的颁布究竟对政府的行为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日前,本报记者专访了王利明和马耀清。
划定公权力界限
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
记者:物权法颁布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但也有一些人认为,物权法是一部民事法律,不是行政法,与政府的行政行为关系不大。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王利明: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物权法不仅仅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基本法,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
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意识,注重和保护私人财产权。比如,警察执行公务,在没有合法的授权和符合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侵入公民住宅;对于违章摆摊设点,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管理和处罚,但不能随意砸毁摆摊设点者的财物。可以说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是依法行政的基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之一,就是要看是否尊重了物权法所确立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财产权。
马耀清:物权法颁布实施,应引起行政机关足够的重视。物权法对行政管理有很大影响。物权法明确物的归属和利用,划定了物上私权利的范围,从另一个侧面讲,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权力的界限。
观念转变很重要。长期以来,在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无所不管”和“公权大于私权”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没有考虑公权和私权还有界限。比如说,老百姓反映较大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三乱”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欠缺物权观念的乱作为造成的。物权法实施以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建立起对各种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新物权观念。
慎重对待拆迁
西方国家有一句格言,对私人住宅,“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记者:在房屋拆迁中,国家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协调是一个引人瞩目的事情。物权法颁布,对政府征收和征用公民的住宅等私有财产,是不是带来很大的影响?
王利明:公权力往往构成对私人财产权利的限制。比如,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
但是,政府行使征收权,必须遵循物权法所确立的程序,而且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充分补偿。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征地拆迁问题越来越多,不依法行政侵害老百姓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在进行房屋拆迁时,确实存在着政府机关借所谓“公共利益”之名,侵犯拆迁户利益的情形。
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就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征收权作为国家的专有权力,对公民的财产利益关系重大,更应当受到正当程序的限制。
马耀清:建议建立“公共利益”的专家论证制度。在城市拆迁行政管理工作中,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颁发拆迁许可证、作出拆迁裁决,组织实施强制拆迁等行为时,应当首先对拆迁房屋的目的和性质进行认定。通过“公共利益”的专家论证,作出结论是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实施征收行为,否则就和物权法的规定相悖。
推动行政管理方式转变
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能自觉地在法律之下,而不是在法律之外、更不是在法律之上提出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记者:物权法作为一部“支架性”法律,对政府行政行为影响是多方面的。可不可以说,物权法有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马耀清:物权法实施,对行政管理方式提出新的要求,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将受到挑战。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行政机关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执法手段行使管理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使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变得更加突出。
今后在行政登记、行政许可等行为实施时,行政机关必将承担审查物权的义务。比如,工商部门如果没有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仅凭物业公司的同意证明就批准广告公司在小区的楼面上发布户外广告。这些情况如果不考虑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都将直接引发行政争议的发生。
另外,农村主管部门面临管理方式的转变。除农村的土地问题以外,物权法明确了村集体财产共有的性质。现实中对这部分财产的占有、使用甚至是处分上,村民的权利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今后农村主管部门如何指导村民通过建立符合物权法的章程、遵循民主的程序形成决议,实现共有,促进新农村的建设,将成为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要注意和物权法的规定相衔接。比如青岛市正在起草《青岛市停车管理条例》,条例中涉及到在物业小区内能否设立收费的停车场,就要符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再比如青岛市正在研究《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规定》,无居民海岛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国有财产,应当认真研究如何保护好、使用好该国有财产。
王利明:物权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财富增长等角度依法行政。例如,物权法确立了较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登记机关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并且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因此,负责登记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登记审查工作,尽力防止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与实际发生的物权状态出现偏差,并且应当向不动产交易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查阅、复印等便利。在城市小区中,负责小区行政管理的机关应当从保护业主产权的目的出发,积极提供合理的帮助。在农村,随着我国基本建设的扩大,征地矛盾依然十分突出。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兴办工业园、开发区,违规圈地,补偿不到位又不合理,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矛盾。所以,各级政府在行使征收权时,必须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条件。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就是要强调在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之后,农民也应当成为被征收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并获得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不仅要对土地的所有者即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也要对失地农民给予补偿。承包经营权人既然享有物权,在征地过程中就应该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所以,物权法规定承包经营权为物权,为征地程序的完善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