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4月1日起开征农业用水水资源费,但农业生产利用雨洪蓄水、再生水,以及农村家庭生活用水不在征收范围内。4月16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对农业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作出详细解释。
此次征收农业水资源费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大兴、顺义7个平原区先期试行,对取用地下水、河湖、水库水用于农业生产,超出用水限额规定的部分征收水资源费。
对于不同农作物的限额用水,有关部门经过考核,做出了详细规定,用水限额量基本满足生产需求。粮食作物中小麦每亩用水限额220立方米,春玉米、大豆、高粱、土豆等均为每亩80立方米;大棚、温室等设施农业为每亩360立方米;花卉、苗圃、牧草每亩150立方米;规模养殖场和鱼塘用水限额为实际用水量的一半。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为:粮食作物用水超限额每立方米0.08元;其他用水超限额每立方米0.16元。
为鼓励农村兴建蓄雨设施,节约水资源。征收办法中特别规定,农业生产利用村集体的坑塘、塘坝、小水库等收集的雨洪水,以及利用再生水灌溉,均不征收水资源费。此外,农村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亦不在征收范围内。
据统计,本市农村地区共有2.6万眼农用井,其中已有95%的机井安装了水表,全市3700个村成立了农民用水协会,10800名管水员正式上岗。水资源费征收由村管水员专职负责,每月查表计量,与用水户共同确认后,填写用水记录簿,月底前将用水记录簿报送基层水务站。每年年底,水务站以户为单位核算超限额用水量,计算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应缴纳的金额,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代向用水户下达缴费通知单。农业用水水资源费上缴国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区县收、区县管、区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本地区农村节水设施的推广应用及管护、维修。确保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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