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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朋友一幢房 缘何现在讨不回?

  本报讯 (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文弈心齐)陈先生与林先生是朋友,2000年,陈先生将一幢六层私人住宅赠与林先生,现在陈先生及妻子却将林先生告上法院,提出当时的赠与行为无效。而法院审理查明,当时陈先生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无偿的,条件是林先生须替陈先生还清60万元欠款。

那么原、被告订立的赠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房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近日,集美区法院对这起争议较大的房屋有偿转让合同纠纷做出一审判决:驳回陈某夫妇要求林先生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2000年10月16日,陈先生与林先生订立一份赠与合同,双方约定,陈先生将位于集美尚南路的一座房屋自愿赠与林先生,林先生同意接受此赠与。该份赠与合同经集美区公证处公证,以(2000)厦集民证字第305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就在陈先生与林先生办理赠与公证当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文字材料,上面写明,陈先生赠与林先生位于集美区尚南路198号-1的一幢六层私人住宅,不过林先生要于公证当日代陈先生还清此前欠别人的60万元,此后此幢住宅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全数归林先生个人所有。法院又查明,林先生确曾为陈先生代还款60万元。上述合同及文字材料签订后,林先生家人已入住诉争房屋至今。陈某夫妇俩要求法院确认他们与林先生于2000年10月16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判令林先生返还房屋。

  “赠与”实为“有偿转让”

  经办此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原、被告虽签订赠与合同并经公证,但审查原、被告私下签订的文字材料,从其载明内容足以体现,原、被告间达成的实为一项有偿的无名合同,该份合同以被告代原告还清债务60万元为条件,约定原告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转让予被告,从其特征看,与房屋买卖合同相近,其相关的法律适用可参照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依民法理论,本案之赠与合同是依原、被告双方虚伪的意思表示所作出,应属无效。但原、被告签订之房屋有偿转让合同是一隐藏的法律行为,其代表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主审法官认为,林先生基于与原告订立的房屋有偿转让协议从原告处取得涉案房屋权属,其家人入住房屋已达6年,占有房屋具有合法依据。法院虽认同原告关于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诉求,但原告诉求被告返还房屋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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