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文弈心齐)陈先生与林先生是朋友,2000年,陈先生将一幢六层私人住宅赠与林先生,现在陈先生及妻子却将林先生告上法院,提出当时的赠与行为无效。而法院审理查明,当时陈先生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无偿的,条件是林先生须替陈先生还清60万元欠款。
“赠与”实为“有偿转让”
经办此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原、被告虽签订赠与合同并经公证,但审查原、被告私下签订的文字材料,从其载明内容足以体现,原、被告间达成的实为一项有偿的无名合同,该份合同以被告代原告还清债务60万元为条件,约定原告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转让予被告,从其特征看,与房屋买卖合同相近,其相关的法律适用可参照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依民法理论,本案之赠与合同是依原、被告双方虚伪的意思表示所作出,应属无效。但原、被告签订之房屋有偿转让合同是一隐藏的法律行为,其代表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主审法官认为,林先生基于与原告订立的房屋有偿转让协议从原告处取得涉案房屋权属,其家人入住房屋已达6年,占有房屋具有合法依据。法院虽认同原告关于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诉求,但原告诉求被告返还房屋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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