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的“潘文烽国家赔偿案”一审判决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方丽敏
因两级法院都不受理,最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得以审理的“潘文烽国家赔偿案”昨日下午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韶关市松山公安分局在对潘文烽进行留置期间实施了暴力殴打等刑讯逼供行为,且警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潘的身体损伤是因其在偷盗之后,为了逃避盘问、驾驶摩托车强行冲卡摔倒造成的。法院驳回了潘文烽有关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全部请求。
盗窃被抓莫名致残
潘文烽是韶关市曲江县大塘镇的农民。2003年1月7日夜晚,潘文烽因盗窃钢厂废料被当地派出所抓获,第二天下午潘母见到躺在医院里的儿子时,21岁的潘文烽已因颅脑外伤陷入植物人状态。
三个月后,潘文烽醒了过来,但成了一个走路不稳的残疾人。
“有三个人打我。”据潘文烽的家属说,这是潘文烽从历时3个月的植物人状态复苏过来后说的第一句话。苏醒过来的潘文烽神智不完全清楚,但他指出松山分局的民警把他带到派出所后对其实施暴力殴打,在其全身抽搐、生命垂危之际,民警视若无睹,不及时救治。
法医鉴定潘文烽为外力所致颅脑外伤,属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但此外力来源有待调查研究”。
根据潘文烽醒来后的表述及其蹊跷受伤的经过,其家属认定潘文烽是在派出所遭到公安人员的殴打才致残的。
2003年6月,潘文烽的父亲潘尚柱和母亲华足花委托广州律师刘士辉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总计256万元的国家赔偿请求,后又提高到350万元。
警方称其拒捕摔伤
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回应潘文烽家属的说法是,潘文烽的伤是其为了逃避警方的追捕,骑摩托车冲关时失去平衡摔倒所致。
潘案代理律师刘士辉给记者看了一份由韶关市浈江区检察院完成的调查笔录。调查对象是韶关钢铁厂一名叫盘荣坚的职工,事发当天盘荣坚同样因为偷盗废钢铁被留置在派出所中。盘表示,亲眼见到并听到了民警对潘文烽的殴打。
作证后不久,盘荣坚突然向当地警方自首,承认收受潘群英(潘文烽的姐姐)、张伙定(潘群英的男友)二人3200元的利诱,诬告民警刑讯逼供。
刘士辉告诉记者,事件的起因是证人盘荣坚向潘文烽的家属索要了3000元的作证补偿费。
盘荣坚为什么对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作出了前后两个完全抵触的证词?这些证词究竟哪份是真、哪份是假?
最高检提起抗诉
“潘文烽国家赔偿案”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天后,韶关中院对潘家的起诉予以驳回。法院认为,该案涉及违法犯罪问题,此类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管辖。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后,广东省高院驳回了潘家的上诉请求。
潘家在持续不断的申诉近一年后,200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行抗(2004)1号”行政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5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行抗字第一号函”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潘文烽国家赔偿案”进行再审。有法律界人士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抗诉,这在全国司法界是很罕见的。
最高检认为,留置是公安机关执行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强制措施,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国家赔偿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院对此案再审后认为,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留置潘文烽的行为系行政强制措施,潘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潘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省高院今年5月23日裁定: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潘文烽的起诉。
证据不足被判败诉
韶关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2003年9月15日韶关市浈江区检察院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书》,该意见书认定潘文烽颅脑损伤是摔倒形成。此外,浈江区检察院曾对松山分局的民警涉嫌刑讯逼供一案立案侦查,并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该决定认为潘文烽偷盗废钢时驾驶摩托车冲卡摔伤,其脑颅损伤符合摔伤形成,而盘荣坚的原证词是伪证,民警刑讯逼供的证据不足。
法院由此认定没有证据证明韶关市松山公安分局在对潘文烽进行留置期间实施了暴力殴打等刑讯逼供行为,且警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潘的身体损伤是因其在偷盗之后,为了逃避盘问、驾驶摩托车强行冲卡摔倒造成的。遂驳回了潘文烽有关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全部请求。
潘家接到判决后十分失望,该案另一代理律师陈健全指出,《文证审查意见书》是当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调查所得的证据审查后的结论,不是医疗机构的鉴定结论,没有权力判断潘文烽颅脑损伤的原因。《文证审查意见书》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不属于证据。潘家的人表示他们将继续上诉。
图:潘文烽在韶钢医院做完开颅手术后的第二天。图片由家属提供(夏天/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