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先生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却被一条突然窜出的狗弄得险些车毁人亡。受到重伤身体残疾的闫先生认为这起事故是由于高速公路疏于管理造成的,便将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向其提起了21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原告闫先生起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11点40分,原告驾驶着一辆“奥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房山区京石高速出京方向40公里500米处时,一条狗突然窜到高速公路中间,闫先生避之不及,与狗相撞,造成车辆侧翻,后又撞在护栏上,原告和车上的朋友都受了伤,车严重损坏,狗也死亡。闫先生经及时抢救才挽回生命,但已落下严重残疾,终身完全依赖护理。
闫先生认为,首都公路发展集团公司修了路、收了费,就有义务给大家提供一个安全的通行环境,而被告却疏于管理,未履行好自己的养路、护路责任,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所以闫先生起诉要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车辆损失及精神损失等各项共计21.91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作者:李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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