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员受贿罚款三倍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草案出炉,与《物权法》基本吻合
本报讯 市政府拟定的《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草稿)昨日出炉,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其相关约定基本与《物权法》吻合,关于物业维修基金方面的规定更为明确,要求业主应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前,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并存入指定银行。
规定具较强可操作性
《规定》共分八章,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相关内容仅作宏观的规定,对急需解决的如业委会的换届、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共享部位的管理收益、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等热点问题欠缺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而《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则更多地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体现了地方物业管理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维修基金每半年公布
《规定》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并核算到每个业主的账户上。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当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大会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标准及筹集办法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另外,如果应由建设单位缴专项维修基金而未缴的,业主可向法院起诉。
居委协调开业主大会
《规定》列明,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五人时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增补,成员辞职应当向业主大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不履行职责半年以上的,业主可申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组织召开等。
业委会成员身份受限
《规定》列明,本人、配偶以及近亲属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50%以上后,应当按照新增投票权数占已有投票权数的比例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不得超过11人;若原业主委员会人数已达上限,应当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非法收受财物要重罚
此外,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财物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没收其违法所得,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业主委员会成员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逾期仍不移交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渠道可反馈意见
此次公示后,市国土房管局有关部门将组织业主座谈会、物管公司座谈会、律师座谈会等六七个座谈会,根据网上、信件上等渠道的市民意见进行修改,再参考即将出台的省物管条例,预计最快在今年11月正式出台。
市民登录网站https://www.laho.gov.cn首页即可看到《规定》,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wyglgd@126.com)或邮寄(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物业管理处,邮编:510030)或传真(传真电话:83177301)形式反馈意见。(记者赵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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