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元旦放假期间,丁某与几个同事在宿舍打牌时,捡到一张同事的信用卡,就放进自己口袋。因为牌局紧张,牌玩结束后,丁某忘了跟同事提起捡到信用卡的事,带着信用卡回家了。第二天,丁某正好到邮局寄钱回家,在取钱时,想起捡到的那张信用卡,于是抱着好奇的心理把那张信用卡塞进了柜员机,并输入了自己公司的初始密码,没想到密码竟然对了,看到卡上有5000元钱,便将信用卡内的5000元全部取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丁某捡到信用卡并没有触犯刑法,但是以信用卡持有人的名义在柜员机上取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许倩胡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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