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承德电(记者尉迟国利)由于医院诊断错误,术前诊断贲门癌无依据;因实施手术,导致了患者器官损失和功能障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患者王先生就此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医院向其支付173万余元的赔偿款及精神损失费(本报去年9月17日报道)。
2005年5月18日,王先生所在的单位组织单位职工到承德市的一家医院体检。5月19日,在病理检验诊断没有做出的情况下,医院通知王先生,称需住院做手术。5月20日,主治大夫告知王先生的亲属王患的是贲门癌。而在王先生入院的当天,体检时所做出的病理报告单出来了,诊断为“食道贲门鳞状上皮增生”,并不能支持主治大夫所说的“贲门癌”的诊断。后王先生在医院主治大夫的陪同下,又到了承德市的另一家医院做电子胃镜检查,诊断结果为:1、食道息肉;2、浅表性胃炎。仍然不能支持“贲门癌”的诊断。但该医院在这种情况下,还是与患者家属签订了重大手术申请报告单,术前诊断为“贲门癌”。5月23日,医院为王先生施行了“贲门癌根治术”,在术中,探查证实贲门占位,不能排除恶性之可能。按诊疗常规,应中止手术,将肿物送病理检查,判断肿物是否属恶性,再决定是否进行手术。但医院方却在未送病理检查的情况下,为王先生行了食管、胃部分切除术。而术后将部分胃及食管送病理检查,结果却为:食道贲门组织慢性炎症改变,伴部分鳞状上皮轻度非典型增生。
由于贲门被切掉了,王先生睡觉时上身只能保持30度角以上的睡姿,平时不能弯腰,否则,胃中物就会从嘴中流出来,并且胃酸上返还会腐蚀食管,平时要长年吃抗胃酸的药物。并且这种痛苦将伴随着王先生的后半生。为了向医院讨个说法,2005年8月8日,王先生将医院告上了法庭。2006年2月13日,经承德市医学会鉴定,该医院“对患者术前的‘贲门癌’诊断错误,术前诊断贲门癌无依据”;患者无“左侧开胸探查、贲门癌切除术”的手术指征,因实施手术,导致了患者器官损失和功能障碍。最终专家组认为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先生到医院体检,被告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诊断患有贲门癌,系诊断错误。因实施手术,导致王先生器官损失(食管及胃部)和功能障碍,系对王先生健康权和人身权的侵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规于日前做出一审判决:由医院赔偿王先生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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