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择君王纯华记者陈章采)日前,筠连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朱某、唐某夫妇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万余元。
陈某与朱某、唐某夫妇均系筠连镇某村村民。
县医院治疗,并进行了左食指残端修复手术。
次日,朱某陪陈到防疫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朱某夫妇共为陈支付了2430元医疗费用。
出院后,陈某左食指远节缺失,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陈某与朱某夫妇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陈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朱某夫妇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夫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范狗攻击人,并未尽到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陈某受伤,且无证据证明陈某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判朱某、唐某夫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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