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网点住宅须配建停车场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讨论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孙婧)“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停车场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负责场内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从昨天起,《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讨论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据了解,目前我市机动车已达120万辆,仅市内四区就有22万辆,现有的泊位却仅有3万多个,也就是说,平均7辆车才有一个车位,而到2008年,全市的机动车数量将达到150多万辆。随着机动车的日益增多,停车场规划建设和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已经成为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部分,停车场规划建设是否科学合理、道路停车是否规范有序,已成为影响城市交通秩序的重要因素。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对停车场管理未作具体规定。为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解决停车难问题,该条例讨论稿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立、管理以及道路临时停放、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以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停车场该不该看车请你提建议
讨论稿中规定了停车场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履行的职责,包括经营性停车场应明示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并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等。
讨论稿中还提出,“停车场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负责场内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场内发生火警、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是否意味着停车场经营者应负有看管责任呢?对此,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直是一个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经营性停车场是否应负责车辆的看管,还是仅负责把停车场地租赁给停车者?在其他城市的法规中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规定。《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讨论稿)》中对此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市法制办欢迎市民就此发表意见和建议,并将根据市民的建议对讨论稿做出进一步修改。
新建商业街区需配建停车场
讨论稿规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业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商业街区、住宅小区、贸易市场、旅游景点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增建停车场应当符合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车位多于50个的大中型停车场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配建50个以上车位的建设工程综合验收时,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机动车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长途汽车站、火车站、轮渡码头、机场应当配建或者改建专供旅客上下车的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此外,将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改作他用的,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改作他用的停车场场内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使用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缩小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使用范围的,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按缩小范围的面积,每平方米处500元罚款。
停车场应先满足业主需要
讨论稿还提出,建筑区划内停车场建设应先满足业主需要,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管理,并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与业主约定;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个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停车场使用要备案
停车场投入使用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向停车场备案申请人发放《青岛市停车场登记证》。未按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罚款。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向价格主管理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批,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未经公安机关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建成区设停车泊位要公告
城市已建成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其中,城镇公共道路的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定施划和管理。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区域,由业主自行施划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施划和管理。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七日。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由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人员收取,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所收费用全额上缴财政。在收费的城镇公共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按规定交费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责任编辑:亦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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