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金文斌记者袁玮)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女方张女士在法庭上自陈是同性恋者,并以此作为离婚理由。虽然男方李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是长宁区法院还是以性取向不同,无夫妻感情为由,依法判决准予了张女士的离婚要求。
容貌姣好且气质娴静的张女士是在一次同学聚会上认识李先生的,当时她只有17岁。两人随后以普通朋友的关系保持联系。虽然李先生多次热烈地向张女士示爱,但均未得到积极的回应。李先生对感情十分执着,屡次被拒绝后愈发觉得张女士的可贵。
在6年锲而不舍的追求后,李先生的执着终于打动了张女士的心,两人于2006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9月登记结婚。但是婚后,张女士对李先生极其冷淡,一直分室而居,并无夫妻之实。婚后不久,张女士即向李先生摊牌,告知自己的同性性取向,称对丈夫没有“性趣”。
与丈夫的困惑相比,张女士自己则陷入了更深的痛苦之中。她一度责怪李先生,认为他对错误婚姻负有责任。但最后当正视到自己有异于常人的问题后,她走上了起诉离婚这条路。
张女士在法庭的最终辩论中说到:“这样的婚姻,无论对我自己还是丈夫而言,都是不幸的。”而李先生则对自己苦苦追来的娇妻充满深情,他在知道了妻子的同性性取向后,仍然愿意接纳与容忍她,并向法院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两人在婚后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在性取向观念上无法协调一致,所以依法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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