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交易也需你情我愿,偏有人找出种种理由,“硬”要承租他人房屋。前天,郁先生被闵行区法院判决与房东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并限期搬离承租房屋。
收房遭拒
2004年底,郁先生向陈女士租赁了一套房屋,租期自2004年12月10日起到2005年12月9日止,全年租金7000元。
去年12月,陈女士提出收回出租房屋,却遭到拒绝。她请求居委会帮忙,但多次调解都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客郁先生限期搬离承租房屋。
限期搬离
法庭上,陈女士诉称,去年底,她按约两次通知了郁先生搬离房屋,但均遭拒绝。之后她又多次上门告知,然而郁先生还是无动于衷。
郁先生则辩称,自己希望继续租赁,并同意上涨房屋租金。
法院认为,陈女士于去年12月起多次要求郁先生搬离承租房屋的行为,已表明其要求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郁先生不愿搬离承租房屋所作之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通讯员杨克元本报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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