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9日电 中国法院网消息,4月18日上午,北京某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的工会主席李树凯拿着一面题有“执法为民弘扬正气”的锦旗走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他向记者介绍说,因工会组织委员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公司提出异议而受到排挤,其担任经理的储运部被撤销,工资由2200元降至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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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凯说,胜诉判决不仅维护了一个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工会法》、《劳动法》的严肃性,他回到工作岗位后要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辜负广大职工和工会组织的信任。
2002年10月8日,李树凯到某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6月18日,李树凯被任命为该公司储运部经理。2005年3月,李树凯被补选为该公司工会主席。2005年12月底,该公司进行机构及人员调整,撤销了李树凯所在的储运部,将储运部业务纳入营销部,但对李树凯的工作安排未做出决定。自2006年1月起,李树凯每月工资由原来的2200元降至580元。
李树凯认为,是因为自己履行工会主席职责时出面维护工人劳动权利,才导致公司有针对性地进行岗位调整的,遂于2006年2月5日向门头沟区总工会反映其被撤销行政职务,待遇减少一事。2006年3月22日,门头沟区总工会出具书面解决意见,要求该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立即补齐和恢复李树凯原工资和其它待遇。随后,公司按每月1500元标准为李树凯发放了工资。
2006年4月,李树凯以维权为由向公司提出请假,一直未到公司上班。6月21日,李树凯到门头沟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相当于原行政职务相应的工作岗位,继续给予原职务工资标准及相应待遇等。2006年8月10日,门头沟区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树凯工资、职务补助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375元,恢复相当于原储运部经理级别的工作岗位,恢复原职务工资标准及相应待遇。同年8月21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驳回李树凯的裁决请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因单位内部机构调整需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双方的劳动合同。北京某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在撤销储运部后,双方未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事宜进行协商,公司也未对李树凯在何岗位上工作进行安排,且将李树凯的工资降至580元,公司的上述行为显属不当,该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公司违约未给李树凯安排相应的工作,且工会主席一职仅为兼职,在李树凯无具体劳动岗位可以工作的情况下,李树凯以维权为由向该公司提出请假理由正当,其行为不能视作旷工。故终审判令公司给付李树凯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职务补助和基本生活费共计4244元,安排李树凯相当于原储运部经理级别的工作岗位,恢复原工资标准及相应待遇等。(郭京霞)(来源:综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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