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今天上午11点,市劳动保障局网站公布关于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和缴费的通知。其中增设了医保二次扣款功能,参保人应在每月11日和24日前存入足够保险费,以保证扣款成功。
每月两次扣款
通知显示,为提高医疗保险费收缴率,确保如个体商户、小时工等的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时上缴医疗保险费,在原定的每月12日正常扣款的基础上,于每月25日(每年的2月为22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有关银行,从参保人员“京卡”内或“邮政储蓄存折”中进行二次扣缴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应在每月11日和24日(每年的2月为21日)前存入足够的现金,以保证扣款成功。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月中、下旬,到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扣款信息,并同时查询存款余额北京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96169;邮政储蓄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11185。
如资金不足,灵活就业人员需及时存入足够的现金;如发现扣款不成功,请及时核查原因并与代理本人医疗保险参保事务工作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核实。
缴费标准定期公布
市社保中心于每年3月下旬,公布新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该标准于每年4月正式启用。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接到市社保中心通知后予以公布,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与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咨询新年度的个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前存入足够现金。
参保起始日期确定
为规范统一和防止争议,在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生效日期问题上,各区县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代理处应按以下两个原则执行:一是《协议书》中的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的生效日期一致;二是新参保与续保的参保起始日期为办理参(续)保手续的次月。
缴费中断处理方式确定
该通知对缴费中断的情况进行了规定。首先,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在医疗等待期内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1个月及以上的,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
其次,凡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含医疗等待期结束的)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因个人原因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超过60天的,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灵活就业人员在中断缴费60天之内续保,可按连续参保对待。
此外,凡因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原因造成中断缴费的时间,各区县社保中心不予办理补缴手续。
统一大额资金缴费方式为方便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同时也便于操作,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从2007年4月起,一律采取医保账户代扣代缴方式。原《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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