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日前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媒体向公众公开56家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书的政府、单位和个人。其中尤其提到同心县政府拒还欠债23万,经记者调查,同心县所涉案件仍在再申请期间,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如今追讨政府机关欠债难上加难,曝光名单含同心县政府是无奈之举。 |
资料图: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核心提示
4月6日,我区一家媒体刊登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报,对56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书的政府、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开曝光。同日,该报在头版以《同心县政府欠债23万元被法院通牒》为题,对同心县政府未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予以曝光。顿时,社会上有拍手叫好者,有叫屈者,还有叫骂者,甚至更有人说“这是故意给党和政府抹黑”……
“一石激起千层浪”,为了还原事件本身,本报记者专程前往中宁、同心和银川市中级法院进行了采访。
“快五年了,平均每个月跑银川好几趟,好不容易拿上判决书,又拖了快八个月……”说着说着,该案当事人江振华哽咽不已,年过六旬的老人抹起了眼泪。
一桩普通的民事索赔案件
1983年,江振华在原同心县孔家嘴附近荒漠上种植了700亩柠条,三年后经该县林业局组织验收后,填写了第21号造林档案卡片,并在卡片上注明“造林单位新庄集关口大队江振华;造林地点孔家嘴;林权自己管理、自己受益”等内容。由老江与验收组同志一起在卡片上签字,由林业局归档保管。2000年8月,自治区扬黄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与同心县政府签订了宁夏扶贫扬黄工程建设协议书,该协定约定因红寺堡灌区开发建设需占用新庄乡同红公路以北10个村在灌区范围内的农民承包旱耕地,并参照自治区政府发的147号文件(1996)(以下简称147号文件)的有关青苗补偿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助。按照约定,指挥部为此支付给同心县政府工程土地补偿费280万元。当年8月21日,同心县土地局又与该县新庄乡政府签订了征地协议。协议约定,按施工设计要求需征新庄乡永久土地四万亩,其中全部为旱耕地,其土地补偿费按147号文件执行。指挥部将这笔280万元钱也随后按家庭人口发放到了农民手中,江振华一家也领到了补偿金。
2002年,指挥部占用了江振华种植的700亩柠条地中的433亩,江要求指挥部按照147号文件中的旱林地每亩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双方协商不成,江一气之下将指挥部告到了其办公所在地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433000元的补偿费及利息48492元。法院审理后于2004年8月14日判处指挥部支付江振华433000元补偿款。
宣判后,指挥部不服,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振华种植的433亩柠条权属清楚,被工程征用后对地上附着物应予以补偿,按自治区147号文件中“灌溉工程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工作,建议按照统一征地、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当地县(市)政府负责完成”的规定,指挥部已将280万元补偿款拔付给了江振华种植柠条所在地的同心县政府,原审法院应追加同心县人民政府为案件当事人。并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裁定,撤销银川市中院(2004)第70号判决,并发回重审。
银川市中院经重审后,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了新的判决,判令指挥部支付江振华433000元,同心县政府不承担责任。
指挥部又一次提起了上诉,自治区高院经再次审理后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了(2005)宁民终字第81判决。在该判决中,高院依法判处同心县政府按每亩500元的价格向江某支付216500元的补偿款,同时,判令一审案件受理费江某承担825元,指挥部承担9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25元由同心县政府承担。
2006年8月底,江振华依照第81号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申请,请求法院对同心县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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