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国家发改委新闻办消息,针对全国各类开发区过多过滥,一些地方借开发区之名乱占耕地,侵犯农民利益等问题,从2003年7月起,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对全国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经过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努力,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有效遏制了违规违法占地势头,为国家宏观调控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集中清理整顿、规划审核、设立审核及落实四至范围等几个阶段的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到2006年12月,全国各类开发区由6866个核减至1568个,规划面积由3.86万平方公里压缩至9949平方公里。
在设立审核中,国家有关部门将保留的开发区规范为三种类型:即综合性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并参照命名规范进行了重新定名。对于一个区域内规划面积相邻、区位相近的开发区予以整合。同时,在每个县、县级市、城市远郊区原则上只保留了一家开发区,使县域范围内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不再保留设立在水源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开发区。在饮用水源上游规定区域范围、人口密集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限制设立化工、造纸、医药等类型的开发区。对确需保留的开发区,均要求与上述区域保持合理距离、提高企业环保门槛。同时,对中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资源枯竭型城市、部分老、少、边、穷地区的开发区,在入园企业个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等具体审核条件上给予一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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