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0日讯记者冯华从农业部获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政府组织生产、采购和分发,对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实行新的经营管理模式。
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和公布,并由农业部指定企业生产,政府统一采购,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同时,要求分发机构建立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
此外,对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实行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原《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动物防疫机构是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主体。新发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则规定生产企业可以将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同时,办法对经销商经营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经销商必须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所代理的产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产品;只能将代理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办法还规定,我国实行兽用生物制品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区别对待、从严管理要求,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生物制品,设置了不同监管条件,将重点强化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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