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刘铮、陈菲)新华社20日受权播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国务院法制办、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在明确不得瞒报的总体要求的同时,还明确了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条例还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其中,行政处罚既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比如,对于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与其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