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易殷文静)今年80岁高龄的杨老太是江苏泗阳县人。2005年初,杨老太位于县城的一处460余平方米的房产拆迁了,然而时至今日,杨老太仍然没有拿到一分钱的拆迁补偿款。3年来,杨老太一直奔波在众部门间盼望着能有个说法……
房子遭强拆没有说法
据杨老太介绍,她家的这处房产在2000年1月经泗阳县国土局审核,泗阳县政府审批办理了有关土地批准手续,并按照市、县有关规定交纳了土地出让规费,领取了有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
2005年初,泗阳县国土资源局将杨老太家及周边的土地拍卖给了宿迁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星宇小区,随后,由泗阳县城建局、拆迁办等部门组成了拆迁工作组,配合该公司实施拆迁行为。杨老太告诉记者,在这期间,拆迁工作组依据南京天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曾经与她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当时提出的拆迁安置费用为18万元左右,并在当地进行了公示。
“这个费用远远低于正常的标准,我们根本不能接受。”杨老太的女儿告诉记者,她们委托江苏金宁达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重新评估,仅土地的价格就达122.98万元。在这之后,杨老太一家人与拆迁工作组多次就拆迁安置费进行商讨,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1月,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泗阳县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后,杨老太依法提交了答辩书,但泗阳县建设局一直未作出行政裁决。
采访中,杨老太向记者透露,2006年1月,也就是在房屋被强制拆除前,拆迁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告知她的情况下,通知她的儿子熊某在一份拆迁补偿协议上代签了她的名字,杨老太事后得知后,找到拆迁工作组,提出儿子的签名没有经过她本人同意,并且没有她的授权委托,该协议应该视为无效,儿子熊某了解真相后,也立即声明自己签名无效。但是,就在不久后,拆迁工作组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并且在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拆除了住房。杨老太接到邻居通知后赶到现场,要求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但他们拒不出示,将房产彻底推平。
一份拆迁协议引争议
日前,记者来到泗阳县建设局,拆迁办公室朱副主任介绍,杨老太的房产处于拆迁范围,在拆迁过程中,杨老太的儿子受母亲的委托与该项目拆迁实施单位泗阳县城市拆迁事务所就拆迁补偿事宜在2006年1月9日就达成了协议,后来泗阳县城市拆迁事务所将房屋交给拆迁公司进行了拆除,这些行为与泗阳县建设局没有关系。“我们曾经多次找老太太协商,但是她后来就不出面了,并且对当初谈好的补偿款又反悔了。”朱副主任告诉记者,现在老太太不愿出面协商,他们也没有办法。记者又问,杨老太的儿子签订协议时,杨老太是否知情,并且杨老太的儿子是否有母亲的委托书?该朱副主任表示不清楚,随后该朱副主任又向记者解释,根据他们以往的做法,像杨老太这样高龄的老人一般都不是本人签字,都是由亲属代签,只要产权人默认就行了,记者提出能否提供协议书时,该朱副主任表示具体情况他不了解,相关的材料都在拆迁事务所。记者随后又来到泗阳县城市拆迁事务所,该事务所的所长告诉记者,她才接管工作没多久,对于杨老太的事情并不完全了解,只是知道杨老太太到目前为止确实没有拿到拆迁补偿款,至于那份协议书还在拆迁办公室。
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董事长曾透露:当初开发这块地时,公司就把相关拆迁安置款打到了拆迁办的账户中去了。按照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说法,拆迁补偿款已经上交,但杨老太为何至今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偿款,记者随后来到泗阳县政府,希望就此进行采访,宣传科一负责人获悉此事后声称他们并不知情,当记者提出能否联系分管领导时,该名负责人表示他不知道分管领导是谁,并且要采访领导必须经过秘书科,秘书科却以新闻采访仍然要通过宣传科才能安排为由拒绝采访。
两次诉讼均没有结果
记者了解到,在这三年里,杨老太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于2006年5月11日,向宿迁市建设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泗阳县建设局强行拆迁行为违法,并要求宿迁市建设局对其与金厦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做出裁决,5月17日,宿迁市建设局以杨老太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2006年6月2日,杨老太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杨老太的诉讼请求。
2006年9月11日,倔强的杨老太一纸诉状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令杨老太没有想到的是,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维持了原判,认为宿迁市建设局对杨老太的复议请求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
《物权法》不久前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这给各类物权业主依法维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杨老太告诉记者,虽然连续两次的诉讼都没有得到支持,但她仍然相信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会得到保护。江苏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当事人杨老太对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对该土地之上的房屋有合法的所有权。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及单位的人员是在当事人不在家不知情且房内财物没有搬出的情况下,私自拆除了房屋的行为是强制拆迁行为。其次,本事件中,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并未达成有效的协议。泗阳县拆迁事务所与当事人儿子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由于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违法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合法拆迁中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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