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桂花实习生李奕佳通讯员陈芹菜)同安区法院去年11月就审理了一起窃电案件,判决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书。
2003年至2005年间,林某为牟利携带钳子、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同安区某村,以每次收取10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为自己及洪某等17人调整电能表速度,共窃取电能价值4.7万余元。同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自己及洪某等17人,窃取国家电能,其中林某窃电价值4.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