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市道里区工程小区的居民反映,他们的下水道已经堵了半年多了。这段时间,由于一楼居民始终不同意破坏其室内的地面,导致整个楼的下水系统无法进行维修,进而给整个单元的居民生活带来影响。据有关专家介绍,《物权法》10月1日施行后,类似的事情再也不可能发生了。
一楼阻挠施工致下水堵半年
居住在哈市道里区工程小区2号楼6单元的居民温女士反映,去年秋天时,她所在的整个单元的下水道堵了,居民们将此事反映到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来人几次疏通,都没有疏通好。
记者从物业公司了解到,物业人员检查后初步断定,可能是下水管线断裂。但要想进一步查明原因并维修好,只能将一楼居民家的地面破坏,挖开管线进行检查维修。他们向一楼的住户表示施工完毕后,将对其室内地面恢复原样,并相应地赔偿一定的损失,可是一楼的居民始终也不同意。
对此,温女士等几户楼上的居民也曾商量并决定,楼上各家可以出些费用,给一楼居民家一些补偿,以便尽早施工,可是一楼的居民依然不同意。如今他们每天只能将脏水往卫生间里倒。
妨害他人利益居民可起诉
难道仅仅因为一楼一户居民的阻挠,整个单元的居民都不能正常使用下水道了吗?记者咨询了解到,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居民妨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作了规定,但具体操作起来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不过,《物权法》对这方面却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关红兵告诉记者,《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一楼居民有义务配合楼上居民修复下水管道。
据介绍,如果一楼居民拒绝履行义务而妨害了其他物权人的利益,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关红兵认为,遇到这样的情况,居民可以以排除妨害为由诉至法院。如果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一楼住户仍不履行义务,那么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要:10月1日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对居民住房改为商业用房、业主权利与义务、小区共用部位如何使用、绿地和道路能否当车位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事情,或者您有此方面的观点、见解,我们欢迎您的参与。参与热线:89846682。(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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