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4月21日电(记者任硌)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四川一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案。法院一审认定,被撞车辆虽经修理,但其估价已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许多,这一价值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属民法规定的损失范畴,因此判决被告肇事司机和车主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评估鉴定费等共计19万多元,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等5万余元。
2006年9月11日,原告李某的司机驾驶奔驰S600型汽车,正常行驶至成都一立交桥。这时,被告华某驾驶一宝来轿车,违章逆向行驶,迎面撞上奔驰车,结果两辆车都发生严重毁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华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奔驰车经维修花去5万余元。
李某认为,其价值百万元的奔驰车被撞严重受损,虽然车已修好,但该车因此贬值较大,约为20万元,由于对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因此将肇事司机、车主起诉到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两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等费用,并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20万元及评估鉴定费8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的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该车所具有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受害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依据相关评估报告,被撞车辆在事故前的理论价值为99万元,事故后维修完毕,评估现有价值只为79万余元,贬值19万多元。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如果只是小的剐擦,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贬值费。而据一些汽车销售专业人员讲,目前车辆是否贬值,有专门的二手车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只是一般的剐擦,修复后不会影响车辆的性能,则不会有太大的贬值,因此也不应有赔偿贬值费一说。但如果是发动机大修,或修复时有大量敲打,甚至发生车辆变形等重大损伤,虽经修理但实际上是很难恢复到原装车的性能,而且有的还会影响到车的使用寿命等,因此车辆贬值自然在所难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中的赔偿实际上是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也就是将损害恢复到物件原有的功能、价值等,无法恢复的则应对相关损失依法给予折价赔偿、补偿等,而车辆贬值费也确实存在,是直接的损失,法院判赔应该说是既合法也合乎实际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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