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善款英雄家人起纷争
2006年7月20日,桂辉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刘发龙在桂林市西城路步行街值勤时勇抓歹徒英勇牺牲的事迹,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向其家人伸出援手,为刘发龙捐款。
刘发龙牺牲后,其老家雁山镇鱼良头村的亲戚闻讯后纷纷到市里吊唁,并按农村习俗送上礼金。由于当时刘发龙的妻子黄荣珍处在悲伤中,那些亲戚没吃饭便直接回家了。刘发龙下葬后,刘发龙老家按农村习俗曾请亲戚吃饭,为此花去一笔钱。而这笔钱便成为日后纠纷的导火索。
刘发龙下葬后不久,其大哥刘发真给黄荣珍打电话,希望从捐款中拿点钱补贴,但双方始终没达成一致。为此,他们向黄荣珍所在单位领导求助。黄荣珍单位领导多次找黄荣珍做工作,但一直没做通,无奈只好向他们转述黄荣珍的意见——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于是,刘发真等人决定:“要为70多岁的母亲讨‘说法’,既是为母亲争取应得权益,同时也想引起社会的重视,避免这类事件重演。”
捐款到底属于谁
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对刘发龙亲属的捐款究竟属于什么性质?这些款项究竟哪些人可以享有?依法该如何分配?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学界人士。
桂林君健律师事务所赵孟安律师认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范针对个人捐款,目前这方面的纠纷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他认为,捐献给刘发龙家属的款项,它的归属也很明确,应当归刘发龙的家属共同共有;如果捐款人明确说明是捐给刘发龙的某个或某几个家属的,那么就应当归这些特定的家属个人所有或共有。
对此,广西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莫凌侠则认为,如果捐款发生在刘发龙生前,那么捐款的目的是为救治刘发龙。刘发龙死后,支付完救治所需费用后,如有剩余的捐款,应当由募捐人按照捐款人的意愿进行处理。
专家建议设机构统一管理
“慈善官司在全国已发生多起。”桂林市慈善事业会副会长刘光世告诉记者,由于很多人捐款出于一片善心,不愿留名,对所捐款项也没有明确说法,所以他认为,避免“英雄家人为善款闹纠纷”现象的出现,首先捐款人应选择具有募捐资格的合法组织或机构进行捐款。另外,具备募捐资格的组织和机构要对每一笔捐款都出具正规发票。在根据英雄家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每一笔捐款时,英雄家人领款必须有据可查。这样,每个环节都可以完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桂林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科长唐新华建议,政府可组织具有募捐资格的机构,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以妥善管理每一笔捐款,合理分配每一笔捐款,不让英雄形象因其家人的行为受损失。(2210704)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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