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成都4月21日电(记者任硌)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四川一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案。法院一审认定,被撞车辆虽经修理,但其估价已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许多,这一价值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属民法规定的损失范畴,因此判决被告肇事司机和车主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评估鉴定费等共计19万多元,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等5万余元。
2006年9月11日,原告李某的司机驾驶奔驰S600型汽车,正常行驶至成都一立交桥。这时,被告华某驾驶一宝来轿车,违章逆向行驶,迎面撞上奔驰车,结果两辆车都发生严重毁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华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奔驰车经维修花去5万余元。
李某认为,其价值百万元的奔驰车被撞严重受损,虽然车已修好,但该车因此贬值较大,约为20万元,由于对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因此将肇事司机、车主起诉到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两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等费用,并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20万元及评估鉴定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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