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4月22日电记者王斗斗“我国今后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建立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这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此间召开的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上提出的。
黄松有说,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应当是: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援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从诉讼理念、制度设计、主体行为规范以至诉讼结果,都要考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及时、诚信、平等、公正、全面、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让社会关系回归到正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