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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信用记录变成“霸王条款”

  吴杭民

  有过手机长期欠费行为的人,今后要小心了,因为手机欠费记录今后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进入到银行的个人信用档案,最终,会让你拿不到房屋或者其他的消费贷款。而央行已经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

(4月22日《广州日报》)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当然是诚信社会之大势所趋,对于提高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准,都大有裨益。可是,建立个人信用记录的“黑名单”,绝不能成为银行单边的独享权利。如果在建立前漠视了公民的知情权、申诉权等合法权益,个人信用记录无疑会演变成为一项“霸王条款”,不仅对提高诚信水准毫无裨益,而且还会制造不少的社会矛盾。

  去年年底媒体曾报道,北京购房贷款人包先生的还款账号因建设银行系统升级而发生变更,导致银行无法划拨还款,结果上了“信贷不良记录榜”,他遂将银行告上法庭,成为索要“信用损害赔偿”的第一人。包先生被银行上了“黑名单”时居然毫不知情,是事后到央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才得知因拖欠贷款被列入“个人信贷不良记录名单”。而山东的王女士在申请信用卡时发现,自己早就上了黑名单,而原因是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欠着另一家银行几元钱。根据规定,这份不良信用记录,王女士至少要“背”七年。

  “上帝”毫不知情就被毫不留情地打入“黑榜”,且一“背“七年,这难道不是新的“霸王”行径吗?因电信企业计时计价不准而引起的电话费纠纷经常发生,假如不问青红皂白把所有拒绝交费的都记入个人信用记录,这公平合理吗?

  因此,在笔者看来,建立个人信用记录,不能成为银行独享的单边权利,而必须依法尊重每个公民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首先要让公民事先知情。上述那两位公民,都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打入“黑榜”的,银行部门难道就不能先行主动催告吗?像王女士一直欠着另一家银行几元钱,恶意成分无疑不大,是一时疏忽而致。然而银行既不在事先告知,把人家打入“黑名单”后,也不通知对方———就连人家法院判了案,也要及时送达判决书。如此一比,银行真是牛啊!其次,公民应该具有申诉权。法院判案都得一审、二审,你“自说自话”,一下就把人家打入“黑榜”,且七年不得翻身,这是哪家的“霸王条款”啊?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必须建立配套的申诉机制,如果公民对自己被打入“黑榜”有异议,应该具有依法申诉的权利,甚至必须进行听证,让人家“黑”也得“黑”得心服口服,使信用记录体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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