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曾海林实习生刘震宇)记者从近日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获悉,项目建设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意见》规定,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设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将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重要条件,严格把关。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审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另外,从今年起厦门成立节约能源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建立节能政策体系,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并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意见称,到2010年,厦门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12%,“十一五”期间累计节能120万吨标准煤(按年均GDP增长率15%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