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保险公司是高负债经营,资产主要来自广大投保人。因此效仿上市公司在全国保险行业内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也是监管层为维护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之一。
尽管,《指导意见》早已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保险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有2名独董。
根据此项管理办法,总资产超过50亿元的保险公司,独董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在4家以上的企业担任独董。
在职责上,独董应对下列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重大关联交易;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董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利润分配方案;非经营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等。独董因工作失职而被撤消任职资格的,保监会将会在媒体上公布。另外,为保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之能够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经营活动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有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不能担任独董,比如包括“近三年内在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保险公司前10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在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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